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等14個部門聯合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工作規定》,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逐步實現法治化、常態化、規范化、科學化。該規定將于今年5月10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自治區政府及各設區市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被確定為賠償義務人。賠償義務人應依法積極配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工作,參加索賠磋商,及時實施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繳納賠償資金,全面履行賠償義務,做到應賠盡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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