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內蒙古電投發布公告,將出售旗下一項戶用光伏資產。
公告顯示,擬對外轉讓公司全資子公司山東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后簡稱“那仁太”)100%股權。該公司主要為推動山東省100MW戶用光伏發電項目而成立,2023年凈資產收益率為1.8%,屬低效資產。
今年以來,國電投針對旗下戶用光伏資產動作頻頻,難道真如市場解讀,其要拋棄戶用光伏電站業務了嗎?
低效?
要解答上述問題,首先要弄明白,那仁太是不是由于過于低效才被放棄。
公告中提到的1.8%的凈資產收益率有多低效呢?
這里要區分一個概念,凈資產收益率并不是我們以往指的“收益率”,凈資產收益率有多重計算方式,大致可以看作凈收益與凈資產的比值。主要用于衡量公司的整體盈利能力,適用于整個公司的財務分析。而且通常是年度指標,反映的是一個時間點或一個年度的收益能力。
過去說的“收益率”指的是內部收益率,主要用于單個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尤其是在資本預算和項目評估中常用。是一個長期的指標,考慮的是整個項目生命周期內的所有現金流。
簡單來說,一個是按年計算,反映投資者收益;一個是計算出來長期有效,反映項目產生的現金流。
那么1.8%的凈資產收益率處于什么檔位呢,到了非賣不可的地步嗎?
今年4月,電投能源《關于公司子公司終止戶用光伏項目的公告》,指出為保障項目的經濟效益和價值最大化,決定終止兩個戶用光伏項目。其中就包括那仁太負責的山東項目。
此次被出售的那仁太公司旗下項目,基本情況為:2021年8月,山東100MW戶用光伏項目開工建設,總投資3.8億元,資本金內部收益率為10%。截至今年4月,項目累計建成390戶、總規模9.9919MW。
即便項目終止時,資本金內部收益率還是高達9.40%,遠超一般的戶用光伏項目。
從項目情況來看,或許是由于建設進度遠低于預期,導致項目無法產生充足現金流,進而影響了該項目的凈資產收益率。由此才導致了,那仁太項目在啟動之初,計算出資本金內部收益率高達10%,但今天算起來2023年凈資產收益率卻僅有1.8%。
項目產生現金流依然不錯,但對股東國電投來說,收益卻并不高。這也讓該項目擁有交易價值,如果有企業可以將該項目成功推動下去,那么收益依然可觀。
不過,國電投對戶用光伏資產的連續操作,讓市場解讀出了由于收益低下,拋棄戶用光伏資產的意味。
近幾年,戶用光伏投資成本升高,繼續建設項目經濟性下降,土地/屋頂租賃費不斷攀升直接影響項目收益率,繼續建設本項目無法滿足公司收益率要求;
受地方戶用光伏政策因素影響,部分農戶合作開發意愿性不強,對項目合作積極性不高。這些問題都直接影響了項目收益,而且并不好解決。
而且,戶用光伏電站的收益正在走下坡路。今年4月1日已然生效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后稱《監管辦法》)更是讓戶用光伏的境遇雪上加霜。
過去,我國執行的是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監管辦法》一定程度削弱了可再生能源電站的“保障性就業”優待。
彼時,所有電網公司必須與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開發規劃且合法獲得行政許可或已報備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區內達到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產生的電量。
這一操作并不適配當下局面。在一個以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為主的電力系統中,全額收購政策所帶來的成本極為高昂。不僅技術上面臨嚴峻挑戰,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全額收購還需要電力系統承擔高額的消納成本,這無疑增加了整個電力系統的運行成本。
根據最新頒布的《監管辦法》,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包括兩部分內容: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
所謂的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指根據國家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以及比重目標等相關規定,應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負責承擔收購義務的電量。而市場交易電量則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的電量,其收購責任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共同承擔。
央企疑似已針對旗下項目更新財務模型,并對相關業務做出了新調整。終止部分項目、出售部分資產便是調整結果。
此前,國電投還嘗試打包出售旗下中電投沽源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100%股權,轉讓底價為15651.27萬元,信息披露起止時間為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14日。
公開信息顯示,中電投沽源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9日,注冊資本1.31億人民幣,由東方智慧(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100%持股。而東方智慧(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為國家電投,持股比例為55.71992%。
誰會接盤?
2021年,分布式光伏迎來了重大利好消息“整縣推進”。
這一年,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下發《關于報送整縣(市、區)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方案的通知》,擬在全國組織開展整縣(市、區)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工作。
這一政策起到了一定成效,但截至2023年4月底,全國整縣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試點地區累計并網容量3692萬千瓦,完成了規劃目標的22%,不少地方低于規劃目標的15%。而有的地方的完成率甚至不足6%。
按照常理來看,央國企是最適合此類項目的。
例如,國家電投、華能集團等大型國有電力公司,通常具備充足的資金和技術資源,可以承受大規模投資所需的資本支出。
更重要的是,在外界看來,它們通常與地方政府關系緊密,能夠更容易獲得項目審批和政策支持。然而,近年來一直有報道稱,地方政府以推進項目為要挾,要求央國企在當地留下投資和產業。在多方僵持下,此類項目推進速度十分有限。
今年以來,仍然有地方政府積極推動相關項目建設。
例如,4月16日,濟南市政府關于印發濟南市202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通知,指出加快新能源項目建設。
其中提到,有序推進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繼續推進整縣(區)屋頂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
地方政府積極響應,為項目推進減輕了負擔,但國電投割舍戶用光伏項目幾乎已成事實。
如果央國企退出,民營企業登上舞臺似乎順理成章。
許多民營企業在分布式光伏市場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具備強大的項目開發能力和靈活的商業模式,能夠快速響應市場變化。此外,許多電站企業本身具備電池、組件產能,在部分地區已經進行了大量投資。
值得一提的是,過去民營企業在戶用光伏電站領域的主要獲利方式是將電站出售給央企或其他大型國有企業。
在項目開發和建設的初期,民營企業通常負責電站的前期開發、設計、施工和安裝工作。憑借在地方市場積累的豐富資源和經驗,這些企業能夠更高效地實施項目,控制成本,同時與當地居民和小企業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
一旦項目建成,民營企業往往會將這些電站打包出售給大型國有企業或央企。出售的收益包括已投入的建設成本、合理的利潤率,以及未來電力銷售的預期折現價值。這種商業模式幫助民營企業快速回籠資金,提高資本周轉率,并有效降低長期運營的財務和運營風險。
央企由于具備雄厚的資金實力,可以承接大規模的電站投資項目,從而有能力購買已建成的光伏電站,進行長期持有和運營,而不必擔心短期現金流壓力。通過這種方式,民營企業不僅實現了快速擴張,還能將回收的資金投入到更多的新項目中,進一步擴大市場份額和業務規模。
然而,如果央企選擇反向出售項目,這條賽道的市場邏輯變化之劇烈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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