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上午,從在海口市舉行的“海南自貿港政策解讀”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第十二場)——“進一步加強用海用島要素保障政策”專場新聞發布會獲悉,海南以海上風電場用海海域劃分明確了兩類海域使用金征收優惠政策。
第一類是:
風電場確權范圍內,采用海域立體分層設權的開放式養殖用海,按照網箱實際占用海域計算用海面積,海域使用金按開放式養殖用海標準的50%計征;
第二類是:
在風電場四至范圍內(即風電場東南西北四個方向的邊界內)、確權范圍外的開放式養殖用海,應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按照網箱實際占用海域計算用海面積,按開放式養殖用海標準計征海域使用金。
根據海南的相關規定,
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一般按占用水面面積(含間隔區)計算。海南省財政廳副廳長朱安明介紹,此次出臺的優惠政策,不僅對海上風電場確權范圍以內以及周邊的開放式養殖用海按照網箱實際占用海域計算用海面積,減少計算間隔區的面積,而且在此基礎上對風電場確權范圍內的開放式養殖用海應繳海域使用金減半征收,減輕了用海企業和單位繳納海域使用金的負擔,有利于支持海上風電項目與深遠海養殖、海洋牧場、休閑漁業等產業高度融合,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
原文如下: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財政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用海用島要素保障的通知
沿海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為全面貫徹中央和省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強化自然資源要素保障,推進我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海洋強省建設,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用海用島要素保障通知如下。
一、簡化用海用島審批手續。進一步優化用海用島審批流程,可將用海用島審查與批前公示、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等環節并聯辦理,提高用海用島審批效率。對同一項目涉及用海用島均需報省政府批準的,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島申請材料(經營性項目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島招拍掛方案及相關材料)。對其他暫不具備受理條件的用海用島項目,可先行開展用海用島論證和專家評審等技術審查工作。對省級審批權限內的助航導航、測量、氣象觀測、海洋監測和地震監測等公益設施用島,用島方式為原生利用或輕度利用的,可簡化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項目論證報告。
二、優化海底電纜管道審批管理。優化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鋪設施工和項目用海審查程序,海底電纜管道項目取得路由鋪設施工批復文件后,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可直接引用相關結論,項目用海審查時,可不再征求有關單位意見。
三、規范養殖用海管理。各市縣辦理生態保護紅線內養殖用海審批時,應按程序報省政府出具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根據親魚安放、育種活動需要,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等單位,可在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統一組織選劃論證用海區域,并統一報省政府出具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作為在選劃用海區域內審批新增親魚安放、育種活動(圍海養殖除外)的依據。
四、支持海上風電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實施海域立體分層設權,鼓勵海上風電與深遠海養殖、海洋牧場、休閑漁業、海洋旅游等融合發展。在風電場確權范圍內,采用海域立體分層設權的開放式養殖用海,按照網箱實際占用海域計算用海面積,海域使用金按開放式養殖用海標準的50%計征;在風電場四至范圍內、確權范圍外的開放式養殖用海,應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按照網箱實際占用海域計算用海面積,按開放式養殖用海標準計征海域使用金。
五、集約節約利用自然岸線資源。依法依規優先保障國家重大項目、國防軍事及民生項目建設的岸線利用需要。對建設項目經嚴格論證確需占用自然岸線的,可以市、縣、自治縣為單元,在確保該市縣實際自然岸線保有率達標的前提下,對本轄區內可恢復的人工岸線進行統籌整治修復,形成修復岸線長度不少于占用自然岸線的生態恢復岸線。經認定的生態恢復岸線納入各市縣自然岸線保有率考核,多出部分可由市縣政府統籌,用于安排公益、重點項目占用岸線。
六、鼓勵開展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嚴格落實項目用海生態保護修復和自然岸線保有率控制制度,鼓勵海域海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及生態修復相結合。市縣政府應當積極爭取和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籌集或引入社會資本開展相關修復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主動開展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和岸線整治修復活動,生態恢復岸線按規定程序認定備案后進入“土地超市”,由占用自然岸線的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需要選購。
七、實施公共交通用海備案管理。海南省管轄海域內已有的航路、航道、錨地、公共港池、路橋建設等排他性公共交通用海,經省政府同意后統一進行用海備案,確定用海管理責任人。根據需要,備案時可一并劃定安全區。已備案的公共交通用海區和安全區作為排他性用海管理。其他新增項目用海擬占用已備案公共交通用海區和安全區的,需按要求征求交通和海事部門意見;新增項目用海不占用已備案公共交通用海區和安全區的,可不再征求交通和海事部門意見。
八、調整海域使用金減免手續。將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的海域使用金減免批準權限(不含圍填海項目、跨市縣海域使用項目)委托給市、縣、自治縣財政部門、海域使用權審批部門實施。申請上述范圍公益性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減免的,可在申報項目用海時一并提出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符合海域使用金減免條件的,可在下達項目用海批復時,一并下達海域使用金減免批復,并按要求報備。
九、加快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置。經自然資源部批復備案且已填成陸的歷史遺留圍填海區域內,在落實自然資源部“查處到位、問責到位、整改到位”要求基礎上,規劃用地為公園綠地、公共道路、防護綠地或水域的區域可進行用海備案,備案主體由市縣政府確定。在歷史圍填海區域,市、縣、自治縣政府可根據區塊開發時序和項目推進安排,先行組織開展沉降處理、地面平整等前期工作,并同步推進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用海可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請材料時一并提交竣工驗收材料,海域使用申請材料與竣工驗收材料并聯審查。
十、做好靠前服務和用海監管。沿海市、縣、自治縣政府要加強政策宣傳、超前介入、主動服務,在守住法律底線和資源安全紅線的前提下,全力以赴做好用海用島要素保障工作。全面落實《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項目用海監管工作的函》(自然資辦函〔2022〕640號)要求,加強海域海島動態監管能力建設,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項目用海的事中事后監管,督促用海主體嚴格落實依法用海、生態用海責任。
本通知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會同海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具體政策措施已明確執行期限或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4年7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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