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寧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農業農村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千鄉萬村馭風行動”總體方案。
《方案》提出,在全區選取風能資源好、具備電網接入和消納條件、村集體經濟經營收入較低的地區組織開展35萬千瓦試點項目,其中:銀川市5萬千瓦、石嘴山市4萬千瓦、吳忠市18萬千瓦、固原市4萬千瓦、中衛市4萬千瓦。通過試點項目建設運營,探索形成“村企合作”的風電投資建設新模式和“共建共享”的收益分配新機制,助力鄉村振興重點縣區村集體經濟經營收益有效提高,力爭每萬千瓦試點項目提高對應村集體年收入不低于10萬元。結合試點經驗,適時開展后續項目布局建設。
寧夏回族自治區“千鄉萬村馭風行動”總體方案
為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農業農村部《關于組織開展“千鄉萬村馭風行動”的通知》(發改能源〔2024〕378號)有關部署要求,充分利用全區農村地區風能資源及零散土地,因地制宜推動風電就地就近開發利用,促進農村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助力鄉村全面振興,高水平建設國家新能源綜合示范區,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主動融入和服務新發展格局,深入落實“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錨定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科學實施“千鄉萬村馭風行動”,創新開發利用場景、投資建設模式和收益共享機制,促進我區農村地區風電就地就近開發利用,推動風電成為農村能源革命的新載體、助力鄉村全面振興的新動能,為農村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因地制宜、試點先行。以農村風能資源和零散空閑土地資源為基礎,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電網承載力和生產運行安全等,按照“能建則建、試點先行、落實條件、總結推廣”的原則組織試點項目建設。
村企合作、惠民利民。結合村集體經濟發展,以村為單位,以村企合作為主要形式,以收益共享為目的,充分調動村集體和投資企業雙方積極性,切實保障農民利益,使風電發展更多惠及農村農民,賦能鄉村振興。
生態優先、融合發展。以符合用地和環保政策為前提,促進風電開發與鄉村風貌有機結合。鼓勵采用適宜鄉村環境的節地型、低噪聲、高效率、智能化的風電機組和技術,實現與農村能源協同互補,與鄉村產業深度融合。
三、建設布局
在全區選取風能資源好、具備電網接入和消納條件、村集體經濟經營收入較低的地區組織開展35萬千瓦試點項目,其中:銀川市5萬千瓦、石嘴山市4萬千瓦、吳忠市18萬千瓦、固原市4萬千瓦、中衛市4萬千瓦。通過試點項目建設運營,探索形成“村企合作”的風電投資建設新模式和“共建共享”的收益分配新機制,助力鄉村振興重點縣區村集體經濟經營收益有效提高,力爭每萬千瓦試點項目提高對應村集體年收入不低于10萬元。結合試點經驗,適時開展后續項目布局建設。
四、組織實施
(一)確定試點項目。各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農村局、電網企業,按照自治區總體方案確定的試點項目建設目標及布局,參考電網接入消納能力(附件3),以村企合作機制作為重要評價要素,組織所轄各縣(市、區)確定試點項目。試點項目以村為單位,原則上每個行政村不超過20兆瓦,優先支持村集體經濟經營收入20萬元以下村納入試點項目。
(二)編制實施方案。各市發展改革委組織以縣(市、區)為單位編制“千鄉萬村馭風行動”實施方案。方案中應明確試點項目建設主體、場址布局、總裝機規模、以村為單位各行政村對應規模、建設安排、土地利用、生態環保和利益分配機制等。各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自然資源、水利、林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對所轄縣(市、區)“千鄉萬村馭風行動”實施方案初審后,匯總報送至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三)公布試點名單。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農村廳、自然資源廳、林草局、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對各縣(市、區)“千鄉萬村馭風行動”實施方案匯總審核,并及時公布試點名單。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保障用地。項目用地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和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農村零散非耕地。對不占壓耕地、不改變地表形態、不改變土地用途的用地,探索以租賃等方式獲得。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用地手續。
(二)加強技術創新。項目應具備技術先進性,合理采用適宜鄉村環境的風電機組,技術路線、工程裝備應達到業內先進水平。鼓勵使用預應力構架式風電塔節地技術等占地面積小、不改變地表形態、不破壞耕作層的節地技術。鼓勵試點項目與農村風貌、鄉村產業融合,創新實施風電+特色農業、生態觀光、清潔取暖等模式。支持風電與光伏等清潔能源形成鄉村多能互補綜合能源系統。
(三)保護生態環境。扎實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制定。重點評估試點項目對所在鄉村周邊生產、生活、生態可能造成的影響,確保風電機組與生產生活的安全距離,鼓勵采用低噪聲風電機組,優化機組布置,有效降低機組對村莊的噪聲、光影閃變影響,做好退役設施固廢處置。
(四)完善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不得以配套產業、變相收取資源費等名義,增加不合理投資成本,積極營造公平、公開、公正環境。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和民營資本積極參與“千鄉萬村馭風行動”。
(五)創新合作模式。各地要優選綜合實力強、社會責任強、企業信譽好的投資主體承擔試點項目建設任務。鼓勵依法通過土地使用權入股、設置公益崗位等方式推動投資主體與相關村集體探索形成“共建共享”的村企合作模式,建立產權清晰、責任共擔、利益共享的合作機制,共同參與風電項目開發建設運營,加強運維檢修管理,保障機組穩定可靠運行和項目生產安全。
(六)強化電網支撐。電網企業應積極配合編制實施方案,支持試點項目因地制宜確定并網接入方案,結合各縣(市、區)需求,積極開展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及配套電網建設,保障試點項目“應并盡并”。加強機組并網安全技術管理,確保機組滿足電網安全運行條件。
六、保障措施
(一)優化審批程序。各地應優先支持“千鄉萬村馭風行動”風電項目建設,結合實際提供“一站式”服務,對同一個行政村或臨近村聯合開發的試點項目,統一辦理前期手續,依法加快辦理項目核準、規劃許可、土地使用、環評、水土保持、電網接入等手續。
(二)加強試點建設。各試點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農業農村部門要切實發揮作用,完善工作機制,明確各方職責,多方聯動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實施方案扎實開展建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農業農村廳認真履行指導責任,聯合督查試點主體推進各項重點工作,確保試點建設取得成效。對于前期工作推進不力的試點項目,及時取消試點資格。
(三)保障并網消納。試點項目由電網企業實施保障性并網,以就近就地消納為主。項目主體可自行選擇全額納入優先發電計劃或參與市場化交易。參與市場交易電量不參與輔助服務費用分攤,上網電價按照并網當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執行。
(四)強化監督管理。縣級農業農村局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地試點項目收益共享落實情況,協調發揮項目收益在壯大村集體經濟和助力鄉村振興中的作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農業農村廳加強項目監管,加強信息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切實保障各方合法合理權益。
(五)適時推廣建設。試點項目建成后,及時組織第三方機構評估全區“千鄉萬村馭風行動”試點成效,總結試點項目村企“共建共享”鄉村能源合作模式和收益分配機制經驗做法,適時推廣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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