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公布《上海市2024年度海上風電項目競爭配置工作方案》,開始為4個總容量430萬千瓦的深遠海風電項目,競配開發企業。這次上海拿出的開發規模,對于一個直轄市而言可以說是巨量的。在某種程度上,這代表地方政府正躍躍欲試,甚至迫不及待加快開發深遠海風電腳步。
從國家層面,也正在加快推進深遠海風電開發工作。3天前,國家能源局印發《2024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指出,統籌優化海上風電布局,推動海上風電基地建設,穩妥有序推動海上風電向深水遠岸發展。
事實上,海上風電除對地方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外,對一個國家的領海安全意義頗為重大。目前,英國、比利時、荷蘭已經在其深遠海專屬經濟區建設了風電場,韓國與日本也在推動相關工作。例如日本執政自民黨一直在敦促政府制定一項戰略,以實現海洋資源的合理利用,這對日本交通、資源開發和國家安全都至關重要。
從技術角度看,由于以前技術能力的限制,風電很難在大多處在深遠海的專屬經濟區中開發。如今漂浮式風電機組越發成熟,使其在技術上已經不存在太大問題。并且,漂浮式獨特的浮體設計,漂浮在海上就如同一個小島和船舶,可以增加漁業、海水淡化、制氫等生產設施,相當于可以生產食物、水和能源;也可以增加生活設施,為往來的船舶提供補給。當漂浮式風電機組星羅密布地布局在深遠海專屬經濟區中,能大大提高經濟活動的頻次,頻繁的經濟性活動有利于保障國家海洋主權安全。這尤其適用于與大陸距離較遠的南海海域。
從經濟角度看,今天開發深遠海風電,主要存在的是成本過高的問題。目前我國漂浮式風電項目的單位千瓦造價在2.3萬元/千瓦,一些專家與機構預測,其項目投資成本預計到2025年達到2萬元/千瓦左右,2030年降至1-1.5萬元/千瓦,接近固定式基礎海上風電機組項目造價。要知道,這樣的造價是在單純開發風電的角度進行測算的。如果漂浮式風機不僅僅生產風電,還能為過往船只提供水產品、淡水和能源補給服務,那其經濟價值就會大大提升,投資收益率也會有所增加。再說,涉及到國家安全問題,經濟價值就已經不是最關鍵的考量因素。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享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該區域內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所以沿海國可以在風電機組等設施周圍設置安全區,但應確保其他國家的航行自由,當然,也要“適當考慮”其他國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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