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路在何方?
一、前言
2024年10月9日,《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預示著分布式光伏發電領域的一次重大變革。目前,《辦法(征求意見稿)》仍處于征求意見稿階段尚未定稿,《辦法(征求意見稿)》生效后也將面臨2013年底發布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的廢止。本文將從政策影響、市場數據、風險與機遇及綠電認證等方面進行深入分析,為新能源企業投資分布式光伏項目提供商業策略建議;同時,本文也將就這一變革對市場的沖擊進行分析,探討其中的風險與機遇,為新能源企業投資分布式光伏項目提供法律風控建議。
在國能新能〔2013〕433號文(“433號文”)中,并未明確劃分分布式光伏的具體分類。433號文將分布式光伏發電定義為“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可以看出分布式光伏在當時的角色是毫無疑問的“小配角”。但是經過10余年發展后,據中商產業研究院數據顯示,2023年中國分布式光伏新增裝機容量達到了96.29GW,累計裝機容量253GW,占光伏裝機總規模的42%;預計到2024年,分布式光伏累計裝機容量將達到317GW。以上數據表明,分布式光伏已躍躍欲試想從“小配角”榮升為“主角”。盡管分布式項目存在電價補貼取消、各地分時電價政策出臺等挑戰,但是在造價成本不斷下降的背景下,尤其是在碳市場擴容的背景下,分布式光伏市場仍具有巨大的增長潛力。但是,在《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式出臺后,分布式光伏路在何方,是否將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呢?
二、政策影響分析
01 對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影響
如《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式生效,6兆瓦以上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必須全部自發自用,不能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模式。同時,《辦法(征求意見稿)》特別規定,同一土地產權紅線內,通過分期建設、不同投資主體分別開發等形式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新增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這也意味著通過多點分期接入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將受到嚴控。
這一變化意味著,對于那些用電量不足以消納全部發電量的企業,若要建設《辦法(征求意見稿)》視角下的“大型工商業”項目,在隔墻售電并未全面開放的市場下,將面臨多余電量無法上網消納的困境;《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前,一些在大型園區/廠房的投資的投資主體采取的多點分期接入分割大型工商業項目的做法也將面臨沒有變通渠道的困境。《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上述變化,將導致那些用電量不足以消納全部發電量的企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發電量無法得到充分利用,進而延長項目的投資回報周期,給本來就白熱化競爭的分布式光伏市場潑了一盆冷水。
02 碳市場擴容及綠證政策給分布式光伏行業帶來的機遇
2024年9月,生態環境部公布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這標志著中國碳市場的擴容步伐正在加速。該政策的出臺,旨在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擴展至更多高排放行業,以促進減排技術的創新和碳排放資源的優化配置。
對于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而言,這一政策變化預示著新的機遇,因為這標志著鋼鐵、電解鋁、水泥等行業將被納入全國碳市場。碳市場擴容,將增加前述行業的碳排放成本。
2023年7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中,首次將綠證覆蓋至分布式光伏。以綠證作為電力用戶綠色電力消費和綠電屬性標識認證的唯一憑證,建立基于綠證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標準、制度和標識體系。此次《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進一步明確,建檔立卡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全部發電量核發綠證,其中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項目投資主體持有綠證后可根據綠證相關管理規定自主參與綠證交易。上述規定將大大增加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對鋼鐵、電解鋁、水泥等行業業主的吸引力,因為這些項目可以幫助用能企業減少碳排放,降低企業減排成本。
三、風險與機遇
01 投資市場的變化
《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尤其是對于6兆瓦以上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必須全部自發自用的規定,將深刻改變原有的投資回報模式。雖然《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用電方與投資方為同一主體的情形下,則可跨越紅線供電的例外情況,但是在沒有明確隔墻售電政策的支持下,項目投資主體與無法消納全部發電量的用能方合作投資分布式光伏項目將面臨更大的投資風險,可能導致投資熱情下降。
分期投資的項目可能在后續受限,目前存量屋頂上已經建設一期項目,后續希望開發二期項目的,需要謹慎決策。
02 儲能市場的機遇
由于6兆瓦以上的項目必須全部自發自用,對于無法完全消納發電量的企業來說,配置儲能設備成為了一種可行的解決方案。這為儲能市場帶來了巨大的發展機遇,同時也對儲能技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03 合同架構的調整
《辦法(征求意見稿)》下,投資方和用電方之間的合同架構可能需要重新設計。例如,投資方可能會要求用電方保證最低用電量,以確保投資回報。這可能會增加談判的復雜性,并對用電方的經營靈活性造成限制。
04 “四可”要求與電力市場交易
《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新增分布式光伏項目符合“四可”要求,且對存量分布式光伏也提出了改造要求,該要求可能與后續分布式光伏進一步以虛擬電廠等形式參與各類電力市場活動有關。“四可”是指“可觀、可測、可調、可控”,這是對分布式光伏電站并網接入的技術規范要求,旨在提升分布式光伏管理水平,推進電網公司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精益化調度管理。目前多個省份如江蘇、陜西、江西、河南、安徽、山東等已經開始要求新建分布式光伏項目應具備“四可”功能,這將成為分布式光伏技術發展的新趨勢。對于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而言,后續該等電力市場活動參與度可能是分布式光伏項目的一個新的回報增長點。
05 存量項目可能面臨并網風險
由于《辦法(征求意見稿)》仍在征求意見階段,相關實施細則、溯及力等還未明確,因此,在《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不同類型項目的上網模式限制的背景下,目前還未并網的存量項目也可能面臨一定并網風險,建議投資企業盡快完成存量項目的并網驗收,以最大可能降低項目并網風險。
四、結論與建議
《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實施為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帶來了挑戰,但同時也提供了新的機遇。企業需要密切關注政策變化,制定合理的用能消納策略,探索新的商業模式,如儲能設備的配置和電力市場交易服務。此外,綠電認證和碳市場的擴容為分布式光伏項目提供了新的增長點,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些機制,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我們認為,企業需要時間來適應《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要求,可能會面臨短期內的政策適應風險,但也會促使分布式能源投資企業思考新的商業模式應對《辦法(征求意見稿)》。為了滿足新的上網模式和電網接入標準,企業可能需要投入額外的資金進行技術升級,真正實現新質生產力,提高技術及服務水平,讓分布式項目仍有盈利空間。
《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出臺無疑給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對于新能源企業來說,如何在新的政策環境下把握機遇、規避風險,將是未來成功的關鍵。通過深入分析市場變化、合理設計合同架構、積極采用新技術和解決方案,企業可以在變革中找到新的增長點。同時,法律風控的建議也將幫助企業更好地應對未來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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