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后勤服務總公司工程、動力、維修中心主任王玉林,在負責管理學校鍋爐房等工作過程中,為鍋爐安裝維修隊及煤炭供應商提供了便利條件,非法收受行賄人給予的好處費17萬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終審判處王玉林有期徒刑10年。
王玉林于1991年1月至2005年10月間,先后利用擔任石油大學后勤處鍋爐班班長、后勤服務總公司動力服務中心副主任、物業中心副主任及工程動力維修中心主任的職務之便,在鍋爐維修業務、送煤、用煤、驗煤過程中分別為鍋爐安裝維修隊及煤炭供應商等4單位提供便利、給予關照,分7次收取上述單位人員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7.2萬元。
此案原審法院經審理宣判后,王玉林不服,以其所在的后勤服務公司已經從石油大學分離,其屬于工人編制,不屬在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具有受賄罪要求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為由提起上訴。
北京一中院二審認定,石油大學為國家事業單位,石油大學后勤服務總公司隸屬于石油大學,資產歸屬石油大學;王玉林作為石油大學正式編制的職工,被石油大學及后勤服務總公司聘任,在涉案期間先后擔任石油大學鍋爐班班長、后勤服務總公司動力服務中心、物業中心副主任,對石油大學的資產負有監督、管理等職責,依法應屬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王玉林在負責管理學校鍋爐房等工作過程中,為鍋爐安裝維修隊及煤炭供應商提供了便利條件,非法收受行賄人給予的好處費,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罪狀要求,已構成受賄罪。因此,一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王玉林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