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廣東省羅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羅定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根據文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管理等相關要求,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等特定建筑物屋頂建設的項目、項目建設可能影響城市景觀和市容市貌及建設地于道路兩側等的項目,要符合相關部門法規及規范。
在小區內開展項目建設應符合相關物業管理要求。
在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情況下,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除辦理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手續。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不影響其原建筑外立面風貌、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應不影響人員避難逃生和滅火救援。相關的設計、施工和運維須符合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光伏組件最高點距離鋪設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其中具有特殊樓梯間的居民樓,在樓梯間上鋪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最高點不高于樓梯間屋面1米(最高點不高于屋頂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圍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間。光伏組件覆蓋范圍不能超越建筑物主體結構輪廓線。
原文如下:
羅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定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羅府辦〔2024〕2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羅定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暫行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12月12日市十七屆人民政府11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和改革局反映。
羅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羅定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促進我市新興產業發展,推動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一步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粵發改規〔2019〕1號)以及近年來國家、省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是指利用工業園區、企業廠房、物流倉儲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設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頂、外立面或附屬空閑場地建設,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的項目。在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和舊建筑改造中整體統籌考慮光伏發電應用。
光伏項目設施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電箱、防雷接地棒及鋼(其他防銹材質)結構支架等部分,項目屋頂擅自架設的磚混結構支架或設備用房(如圍蔽建窗)不屬于光伏項目設施。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居民(自然人)和企業(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分類管理。居民(自然人)分布光伏發電項目是居民個人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頂、外立面或附屬空閑場地等建設、備案的光伏項目,其余為企業(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其中租用他人屋頂以營利性質為目的光伏項目按照企業(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管理。
第三條 按照“百千萬工程”工作部署,結合鄉村建設、鄉村旅游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綠色農房建設、農房風貌管控提升等工作,同步推進農村分布式光伏建設,助力鄉村振興。實施綠色圩鎮、綠色鄉村分布式光伏建設行動計劃。在符合國家用地政策要求前提下,探索利用農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等建設光伏廊道。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各相關部門按職能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管理。
(一)根據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市發展和改革局對轄區范圍內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權限實行備案制管理。
(二)供電部門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電力安全驗收和并網審批工作,對未通過電力安全和電力規劃審查的、未提交備案手續、未經電力專業驗收合格的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不予辦理電網接入手續。負責對項目電力安全驗收和并網政策作出解釋。
(三)市住建部門負責指導各鎮街對擬建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開展房屋質量、結構安全審查,指導各鎮街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施工相關要求,對違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規、安全施工管理要求落實不到位的施工企業實施信用懲戒。負責對施工單位資質管理、建筑質量規范、施工安全管理等作出解釋。
(四)市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消防、市場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運行和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五)各鎮(街)負責嚴格管控鎮轄區內的光伏項目,有序開發分布式光伏項目。負責居民住宅分布式屋頂光伏助力農房風貌品質提升工作的推廣、宣傳工作,配合審核建筑土地使用、房產權屬的合法性。負責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加大對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的日常監管,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項目,聯合相關部門依法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項目備案
第五條 企業(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提交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備案申請表;
2.物業權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等,以及項目建設地點法定物業權屬證明資料或其他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3.租賃合同或能源合同等;
4.企業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
5.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條 企業(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項目投資主體與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項目投資主體應與所有人簽訂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場所的使用或租賃協議,或取得所有人關于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場所的同意使用聲明等文件。
第七條 居民(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向供電部門直接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供電部門集中向市發展改革局備案。
1.備案申請表;
2.客戶身份證明資料;
3.項目擬建設地點的物業權屬證明、土地證明等資料;
4.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居民(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
1.利用自有產權建筑物及設施建設的,應具有以下產權證明文件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不動產權證、房產證、土地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國土部門出具的證明等。
2.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建筑物及設施建設的,除具有專有部分產權證明文件外,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在此基礎上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3.利用他人建筑物及設施建設的,除具有產權證明文件外,還應具有相關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或取得產權所有人同意使用聲明等文件。
第九條 項目備案后,項目名稱、建設地點、項目投資規模、建設規模等發生變化;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修改相關信息,辦理備案變更手續。項目名稱和主要建設內容,不得同時變更。分布式光伏項目完成登記備案后項目業主發生變動的要重新登記備案,原登記備案自動失效。
第四章 項目并網
第十條 供電部門負責實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服務。
第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申請并網時應向供電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一)低壓220(380)伏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申請表;
2.客戶身份證明資料;
3.項目擬建設地點的物業權屬證明資料;
4.如項目位于共有產權區域,需提供業主委員會出具的項目同意書或四分之三以上相關居民簽字的項目同意書或當地能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任其一);
5.銀行賬戶資料及對應開戶人身份證明資料;
6.其他相關資料。
(二)低壓220(380)伏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中壓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資料;
3.項目擬建設地點的物業權屬證明資料;
4.如項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需提供與電力用戶簽訂的能源服務管理合同;
5.銀行賬戶資料及對應開戶人身份證明資料;
6.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對于低壓220(380)伏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中壓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資料審查通過后,客戶方可開展工程施工,并啟動購售電合同審批流程,對于低壓220(380)伏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中壓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并網運行前,應完成《購售電合同》簽訂,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還應在并網運行前完成《并網協議》、《并網調度協議》簽訂。接入系統資料審查所需資料如下:
1.接入系統方案;
2.接入系統工程設計圖紙(包括定值單);
3.設計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復印件(蓋章),設計委托書;
4.監管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完工后,須向供電企業申請并網驗收,合格通過后方可裝表并網運行,并網驗收申請所需資料如下:
(一)低壓220(380)伏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調試申請表》(含《低壓220(380)伏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全責任聲明》);
2.施工人員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或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明材料;
3.其他相關資料。
(二)低壓220(380)伏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調試申請表》;
2.工程竣工報告;
3.工程竣工圖;
4.施工單位、試驗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蓋章),施工、試驗委托書;
5.主要電氣設備提供質檢管理部門出具的合格證;
6.項目值班人員名單及資格(如接入專變需提供);
7.項目備案資料;
8.其他相關資料。
(三)中壓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驗收、調試申請表》;
2.工程竣工報告;
3.工程竣工圖;
4.施工單位、試驗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蓋章),施工、試驗委托書;
5.主要電氣設備提供質檢管理部門出具的合格證;
6.并網啟動方案;
7.項目值班人員名單及資格;
8.項目備案資料;
9.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章 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管理等相關要求,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等特定建筑物屋頂建設的項目、項目建設可能影響城市景觀和市容市貌及建設地于道路兩側等的項目,要符合相關部門法規及規范。
在小區內開展項目建設應符合相關物業管理要求。
在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情況下,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除辦理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手續。
第十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不影響其原建筑外立面風貌、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應不影響人員避難逃生和滅火救援。相關的設計、施工和運維須符合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光伏組件最高點距離鋪設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其中具有特殊樓梯間的居民樓,在樓梯間上鋪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最高點不高于樓梯間屋面1米(最高點不高于屋頂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圍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間。光伏組件覆蓋范圍不能超越建筑物主體結構輪廓線。
安裝光伏發電設備需要同步對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結構進行改造的,改造的部分涉及規劃管理許可事項的,應當報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安裝光伏發電設備的總高度超過上述規定的,確屬設備需要且無替代方案的,建設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審核后,應按建筑物改擴建(加層)事項要求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光伏項目施工企業與項目業主須簽訂建設施工承包合同。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安裝、監理、檢測和運維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協助項目業主辦理備案登記。
第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采用經符合國家標準的光伏產品。產品選型應符合國家安全認證、節能、環保等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安裝應充分考慮消防、結構安全、綜合管線、維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術要求,不得與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相違背,嚴格按照設計方案要求。項目安裝過程須實施安全管理,安裝服務企業應配備光伏發電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電焊、電工、高處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新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遵守安全生產作業規范。
第六章 運營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屬地管理和行業監管相結合。以“產權歸誰、責任歸誰”為原則落實主體責任。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落實監管責任。
第二十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施工企業是責任主體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項目在符合本辦法要求建成并網并完成移交后,項目單位是項目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施工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項目施工過程中加強安全管理,確保項目施工安全。項目建成之日起5年內,項目施工企業每半年對項目的安全運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記錄。
第二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施工企業要按照本辦法對已建成的光伏項目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整改。分布式光伏投資、施工和運營企業違反相關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的運營和管理遵循國家及本省、市的分布式光伏運營和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監控管理平臺,對運營過程進行管理,為用戶提供運維服務及其他服務。
(二)負責分布式光伏的維修和維護,確保光伏發電設施安全運行。
(三)定期對本單位項目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對項目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設施的明顯位置粘貼直觀、簡潔的用戶操作說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五)光伏設施區域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須設置符合相關規范的滅火設施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規范。
第七章 計量與結算
第二十四條 供電部門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表。供電部門在有關并網接入和運行等所有環節提供的服務均不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 享受電量補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供電部門負責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轉付國家補貼資金,按月結算余電上網電量電費。結算賬戶戶名需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一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后,如國家或本省出臺新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國家或本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正式施行,有效期為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紀委辦,羅定市人民武裝部,市法院,市檢察院,上級駐羅定單位,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羅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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