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做好上海市分布式光伏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滬發改能源〔2024〕279 號),其中指出,對非自然人戶用、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完成并網驗收后,電網企業應主動指導投資企業申報我市可再生能源獎勵。
對投資企業和場地產權方不同的項目,電網企業和投資企業都應主動告知場地產權方光伏發電政府補貼和上網電費歸投資企業,投資企業應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和場地產權方約定收益分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場地產權方使用光伏發電的結算方式以及光伏建設場地租賃費用支付方式等。
其中還明確,電網企業應按照“公平開放、應接盡接”原則為分布式光伏項目提供接網服務。不存在接網消納困難的區域,應按照現有政策規定做好分布式光伏接網工作。存在接網消納困難的區域,按照現有條件做好接網工作,并嚴格落實分布式光伏接網能力提升措施。
原文如下:
關于做好上海市分布式光伏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發展分布式光伏是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引導綠色消費的重要舉措。按照《上海市碳達峰實施方案》(滬府發〔2022〕7號)、《上海市能源電力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滬發改能源〔2022〕164號)、《關于推進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實施意見》(滬建建材聯〔2022〕679號)、《關于促進新建居住建筑光伏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滬發改規范〔2023〕15號)等文件要求,為加快推動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項目備案管理
按照“誰投資、誰申請”的原則,自然人自行投資的戶用光伏項目(以下稱“自然人戶用項目”),電網企業應按規定代自然人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級投資主管部門或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備案,原則上代為備案工作應在并網驗收前完成。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屋頂或宅基地場址資源投資的戶用光伏項目(簡稱“非自然人戶用項目”)由投資企業向區級投資主管部門或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備案,鼓勵各區結合實際制定投資企業與場地產權方的協議(合同)范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按現有規定做好備案管理。所有分布式光伏項目應在備案文件中明確直流側和交流側容量。
二、開展電網承載力評估
參照國家能源局有關文件要求,定期組織市電力公司開展接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研究分析。根據接網承載力評估結論,引導企業、居民做好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工作。電網企業應按照“公平開放、應接盡接”原則為分布式光伏項目提供接網服務。不存在接網消納困難的區域,應按照現有政策規定做好分布式光伏接網工作。存在接網消納困難的區域,按照現有條件做好接網工作,并嚴格落實分布式光伏接網能力提升措施。
三、優化并網驗收要求
分布式光伏申請容量和并網模式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規定。對自然人戶用項目,電網企業應對項目設備(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等)購置進行核驗,確保發票抬頭與備案主體或場址產權人一致。電網企業應認真校核交流側逆變器容量和直流側光伏組件容量,檢查光伏組件、逆變器等核心設備的型式檢驗報告、參數設置、檢驗報告等內容,并代自然人申報我市可再生能源獎勵。對非自然人戶用、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完成并網驗收后,電網企業應主動指導投資企業申報我市可再生能源獎勵。對投資企業和場地產權方不同的項目,電網企業和投資企業都應主動告知場地產權方光伏發電政府補貼和上網電費歸投資企業,投資企業應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和場地產權方約定收益分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場地產權方使用光伏發電的結算方式以及光伏建設場地租賃費用支付方式等。
四、加強項目監測管控
鼓勵電網企業、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根據產權分界點確定投資界面劃分,依產權關系分別加強對公共電網、用戶內部電網的投資建設與改造升級,實現新建分布式光伏項目接入電網企業調度控制系統、負荷管理系統,接受統一調度、監測,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鼓勵存量具備改造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加大改造力度,逐步具備上述功能。
五、規范過戶退役管理
對需辦理更名、過戶的分布式光伏項目,電網企業(負責代理自然人戶用項目)、非自然人戶用項目、工商業分布式項目投資企業應按月向原備案機關轉交變更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非自然人戶用項目、工商業分布式項目投資企業也可委托電網企業代為向原備案機關轉交變更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經原備案機關同意后,由電網企業按月完成更名、過戶流程。電網企業要做好分布式光伏數據監測,對連續六個月未發電且現場發電設施已拆除的,在告知客戶或向社會公示后,可進行銷戶處理;對在已銷戶地址重新建設或遷移安裝地址的,應重新辦理備案、并網手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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