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云南省燃煤發電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新政策從2023 年1月1日起試行。
《方案》明確,結合云南源網荷儲特點和今后一段時期能源發展安全的實際需要,建立燃煤發電電能量市場和調節容量市場,并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制度規則,即按照“誰受益、誰承擔”“誰服務、誰收益”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與系統負荷曲線一致性相掛鉤的調節容量市場交易機制,并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
就具體的燃煤發電電能量市場建立,云南分別從省內和省外兩個電能量市場進行了明確。
省內市場交易范圍為云南省燃煤發電基準價上下浮動20%,高耗能用戶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鼓勵各類電力用戶與燃煤發電企業通過雙邊、集中交易等方式簽訂交易合同,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內形成。試行期內,褐煤發電企業優先與非高耗能用戶足額交易,高耗能用戶要優先與煙煤無煙煤發電企業進行交易,售電公司按簽約零售用戶用電比例執行。鼓勵電力用戶通過燃煤發電電量與清潔能源電量置換、綠證交易等方式實現低碳零碳生產經營。同時,這一新政還就年度交易、月度交易的交易電量比例、交易價格等進行了明確。
省外市場交易按照西電東送框架協議,云電送粵框架協議電量中的燃煤發電電量按省內、省外用電量占比納入年度優先發電計劃,雙方年初商定電量,參與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年度合同按照云南省燃煤發電基準價上浮20%順推,形成落地電價結算。參與廣東現貨市場的電量,當價格低于云南省月度燃煤發電結算價格時,按照云南省月度燃煤發電結算價格結算;當價格高于云南省月度燃煤發電結算價格時,按照廣東現貨市場價格結算。
按照國家政策和電力市場化交易規則建立的電能量市場,由燃煤發電企業和各類電力用戶(含售電公司)直接交易形成價格。居民用電、農業用電,包括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執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不參與分攤燃煤發電電量。簡單地說,這一政策不影響居民用電價格,但對一般工商業和大工業有一定影響。
此外,為防止燃煤發電市場化改革過程中電力市場價格大幅波動,對工商業用戶正常生產經營造成負面影響,綜合考慮近年來水電價格變化情況,試行期內水電和新能源全年分月電量電價加權平均電價,在前3年年度市場均價上下浮動10%區間內形成,超過上限部分納入電力成本分擔機制。買賣雙方可區分汛期、枯期發用電情況,自主協商確定月度、月內等不同交易結算價格。試行期內水電和新能源發電企業與一般工商業用戶、中小微企業交易價格原則上保持基本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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