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訊 報告提出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如果要實現能源高質量發展,該如何謀劃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專職副理事長安洪光看來,建立科學合理的電價機制,是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實現新能源對傳統能源安全可靠替代的關鍵手段。
11月8日,在“中電聯 2022 年年會”上,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專職副理事長安洪光發布的《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的電價機制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認為,新能源逐步成為電力電量主體,是新型電力系統較傳統電力系統的最重要改變。為了保證系統安全穩定和持續推進能源轉型,系統對于電力的需求,將從以電量價值為主向多維價值轉變,電價的構成也應逐步體現電力的多維價值。
電價的合理構成應包括六個部分,即電能量價格+容量價格+輔助服務費用+綠色環境價格+輸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為此,該《報告》具體建議如下:
一是建立更多維度的上網電價形成機制,促進安全保供和綠色轉型。完善煤電“基準價+浮動機制”,發揮安全保供作用。建立完善煤電基準價聯動機制,建議在基準價中及時反映燃料成本變化,可以將秦皇島港5500大卡下水煤基準價535元/噸對應全國平均煤電基準價0.38元/千瓦時設置為基點,按照標煤價格上漲或下降100元/噸對應煤電基準價上漲或下降0.03元/千瓦時的標準進行聯動。按照當前政府指定的5500大卡電煤中長期交易均價675元/噸的水平,有序將全國平均煤電基準價調整到0.4335元/千瓦時的水平,在聯動后的基準價水平上再實施上下浮動;科學設置煤電中長期交易價格上下浮動范圍,建議選擇現貨試點地區,將煤電中長期交易價格上下浮動20%的限制予以放寬;增強可持續的容量保障能力,推進容量保障機制建設。相較于容量市場和稀缺電價,容量補償機制是我國現階段發電容量保障機制的可行選擇。原則上,建議根據煤電機組的可用發電容量按年度進行補償。
完善綠電“市場價+環境價值”,促進清潔低碳發展。建立新能源(12.210, -0.12, -0.97%)“綠證交易+強制配額”制度,通過落實對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的綠色責任,擴大綠證、綠電交易規模,落實全社會共同推動能源轉型的責任;推動交易機制更加適應新能源特性,通過提高交易頻次、科學設置偏差考核、實行政府授權合約等手段,保障新能源入市能夠獲得合理收益;建立全國統一的綠證制度,構建與國際接軌的綠證交易體系。
完善調節能力合理定價機制,激發系統調節潛力。科學確定電力現貨市場限價幅度,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適度拉大峰谷價差,通過價格信號引導儲能、虛擬電廠等新興主體發揮調節性作用。
二是建立更加科學的輸配電定價機制,促進全國資源配置。完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規則。遵循電網企業運營客觀規律,按照激勵約束并重原則,足額保障電網生產性成本,合理確定定價權益資本收益率,合理核定輸配電價水平。
針對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制定科學合理的電價機制。分階段推動跨省跨區輸電價格由單一制電量電價逐步向“容量電價+電量電價”的兩部制電價過渡,降低跨省跨區交易的價格壁壘,推動電力資源大范圍靈活配置。
三是建立更為有效的系統成本疏導機制,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合理疏導輔助服務費用。合理確定輔助服務費用在發電側和用電側的分攤比例,對于無法確定受益主體的費用,建議輔助服務費用由發電側和用電側按照1:1的比例進行一次分攤;合理疏導交叉補貼費用。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探索對居民、農業用戶實行分時電價政策,通過暗補變明補的方式妥善解決交叉補貼問題;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保證一次能源價格在合理區間,注重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協同。
四是更好發揮政府監督管理作用,保障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加強對電力市場的監測,深化對電力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交易中電價形成的監管,避免不合理的行政干預。加強對煤炭市場的監測,保持電煤市場供需平衡,避免電煤價格大幅波動。加強對發電成本的監測,保障各類電源健康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