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鄭州為提高空氣質量,重點加強對燃煤鍋爐污染物的排放防治工作進行改造,對改造得好的各個單位、企業有獎勵,對行動得慢的要進行處罰。
據悉,燃煤鍋爐改造達標后,可獲現金獎勵,《鄭州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暨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獎懲暫行辦法》規定,各縣(市、區)政府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政府下達的拆除、改造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任務,經市環保部門核定確認后,給予當地政府每蒸噸鍋爐2萬元獎勵,每拆除一根廢棄煙囪給予1萬元獎勵;給予拆除鍋爐單位每蒸噸3萬元獎勵,改造為清潔能源的每蒸噸2萬元獎勵。
單臺10蒸噸以上燃煤鍋爐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脫硫治理和除塵設施提升改造任務,并經市環保部門驗收確認后,給予鍋爐單位除塵設施以每10蒸噸20萬元、脫硫設施每10蒸噸15萬元獎勵。
拿了獎,獎金可不能隨便用。鄭州市規定,各縣(市、區)政府獲得的資金,應用于對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作出貢獻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獎勵,不得擅自挪用。
對于落后分子,或違法、違規者,也有嚴厲的懲罰措施,對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拆除改造燃煤鍋爐、拆除廢棄煙囪任務的縣(市、區)政府,鍋爐按照每蒸噸3萬元、未拆除的廢棄煙囪按照每根1.5萬元計算扣繳至市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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