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蘇省林業局獲悉:日前,江蘇省林業局發布《江蘇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明確指出,嚴格保護省級自然公園內的森林、草地、濕地、海洋、水域、生物等珍貴自然資源,以及自然遺跡、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文物古跡等。在省級自然公園內開展相關活動和設施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其自然狀態和歷史風貌。禁止從事開墾、采礦、挖砂、會所、房地產、開發區、高爾夫球場、風力光伏電場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
辦法規定,省級自然公園管理機構(單位)應當加強對相關活動和設施建設的監督,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指定區域內進行,并采取必要保護修復措施,減少和降低對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的不利影響。
本辦法所稱省級自然公園,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確認,對具有生態、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的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和自然景觀,實施長期保護、可持續利用并納入自然保護地體系管理的區域。省級自然公園包括省級風景名勝區、省級森林公園、省級濕地公園、省級地質公園、省級海洋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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