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監察指令書應于第一天下達,而不是第二天才下達。某市質監局安全監察人員在第一天的安全監察活動中,就已發現該化工廠正在使用多年未檢而且是2004年檢驗報告結論為“停止運行”的鍋爐,應當立即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不應在第二天復查時下達),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要求該廠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應指出以前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告知今后應做的具體工作。包括:1.應嚴肅指出,該臺鍋爐于2004年后開始停用,未及時到特種設備檢測機構辦理鍋爐停用手續是不妥的;2.明確告知,如果該廠要繼續使用該臺鍋爐,應由具備鍋爐維修許可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并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如果該廠認為該臺鍋爐已無維修價值,決定報廢,應按規定辦理注銷。還要特別強調,該廠不得將該臺鍋爐擅自給他人使用。
三、第二天的復查是很必要的,但應開具特種設備現場安全檢查記錄,而不是下達責令限期報廢的監察指令書。由于該廠使用的4噸鍋爐因故障正停爐檢修,因此,該廠很可能在安全監察人員離開后繼續使用要求停用的2噸鍋爐,殺他一個回馬槍是經典之作,能夠及時發現該廠是否繼續違法使用以及整改的態度如何。當然,第二天的檢查表明該廠是按要求整改的,停用了鍋爐,同時,該廠負責人也表達了要準備將其報廢的意向。所以,在開具檢查記錄時,應讓該廠負責人在記錄上書面明確報廢意向,并再次告知其相關手續。
四、跟蹤過程中應督促該廠辦理報廢手續,并幫助其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案例中所述的資料遺失現象在企業中比較多見,尤其是在領導頻繁變動、管理人員頻繁調換、管理制度缺失或執行不嚴的企業,而這種情況在檢查和跟蹤過程中必然會被發現。這時,應抓住這一問題,幫助企業管理層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意識,完善管理制度;同時,對其存在的實際問題,應靈活解決,可通過該廠提交整改報告、開具遺失證明、情況說明等材料給其辦理該臺鍋爐的報廢手續。
五、按照《條例》的規定,對使用單位的行政處罰基本上是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處罰。案例中安全監察人員下達指令書的具體做法已有不妥,確認鍋爐報廢的證據也不足(未作書面記錄予以確認),而企業在整改過程中也有缺少幫助、溝通不暢的問題,因此,對該廠進行處罰的依據不夠充分,也不符合《條例》立法精神。
六、如果在后期的檢查中發現該廠未經檢驗合格又使用該臺鍋爐,則依據《條例》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從嚴處罰;但如果是在確認該廠決定報廢并經書面確認后,該廠不予報廢仍違法使用的(不論其是否已辦理注銷),應依據《條例》第七十五條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