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指導地震災區特種設備檢驗和修復工作的意見
發文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時間:2008-05-21
重慶市、四川省、陜西省、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四川汶川大地震對災區特種設備安全造成一定影響。為確保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中的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指導災區及時消除受損特種設備隱患,總局制定了地震災區特種設備檢驗和修復的意見。
一、檢驗范圍
為確保地震災區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各地要在使用單位自查、自檢的基礎上,及時安排全面安全狀況排查,實施逐臺安全檢驗。
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優先安排下列特種設備的檢驗:
(一)機關、商場、交通樞紐和住宅電梯;
(二)受地震影響的電站鍋爐系統;
(三)加油加氣站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系統;
(四)長輸管道、燃氣管道及燃氣儲存容器;
(五)自來水廠使用的壓力容器;
(六)食品供應冷庫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系統;
(七)醫院用電梯、消毒柜、氣瓶、醫用氧艙和醫用氧氣儲罐、管道輸送系統;
(八)水電站、發電廠、貨場用起重機。
二、重點檢驗項目(或部位)
對于地震災區的特種設備應該按照當地地震部門確定的地震烈度,對下列重點項目(或部位)進行檢驗:
(一)承壓設備。
1. 地震烈度6度以下地區,重點檢驗管口是否泄漏;
2. 地震烈度6度以上7度區以下地區,重點檢驗管口泄漏、地腳螺栓和基礎沉降;
3. 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區,應根據設計文件規定的抗震設防烈度進行有針對性的檢驗;
4. 地震烈度8度以上地區,必須進行全面檢驗。
承壓設備檢驗重點見附件1。
(二)機電類特種設備。
對機電類特種設備應該按照所依附的建筑結構、基礎的地震設防烈度以及地質情況進行檢驗,并根據地質、基礎、建筑結構的破壞情況,對設備與基礎或建筑結構的連接部位、承重結構的變形、電氣控制和安全裝置的可靠性等進行重點檢查。
機電類特種設備的檢驗重點見附件2。
三、檢驗結果的處理
檢驗結論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一)檢驗結果符合相關檢驗規程規定的,可以繼續使用;
(二)部分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相關檢驗規程規定,且不會出現次生災害的,可以監控使用;
(三)無法保證安全運行的,必須進行維修改造,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無法維修改造或無維修改造價值的,應停止使用。對檢驗人員認為應當報廢或立即停用的,但搶險救災又急需使用的,可請有關專家或請總局特種設備抗震救災專家組咨詢診斷;
(五)承壓設備在重新投用前,具備耐壓試驗條件的,應進行耐壓試驗。
四、修復和報廢處置要求
對需要進行維修改造才能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請該設備的原制造、安裝企業或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后必須經過檢驗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對報廢或長期停用的特種設備,必須及時在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處置:對盛裝有毒介質和液化石油氣的承壓設備,應及時向罐車或氣瓶導出,并存放在安全地帶;對盛裝天然氣的,及時排空;對有倒塌危險且易傷人的機電類特種設備應及時拆除。
以上意見,請結合實際執行。
附件:1、承壓類特種設備檢驗重點
2、機電類特種設備檢驗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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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