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生物質發電產業正處于起步階段,產業化和商業化程度較低,有關政策及激勵措施力度不夠。當前,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包括:規定對所有清潔能源一律確保其發電量全額上網,允許不同所有制企業進入生物質發電領域;調整上網電價;做好資源調查和評價,編制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和稅收優惠力度;支持技術研究開發和設備制造;推行綠色電力配額制度和認購制度。
-李志軍
生物質發電是指采用生物質原料(農作物秸稈、果樹枝、林業加工廢棄物、城市和工業有機廢棄物、禽畜糞便等)發電。在歐美等發達國家,生物質發電技術成熟,已經成為一些國家重要的發電和供熱方式。
生物質發電的基本狀況及面臨的問題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包括生物質直燃發電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推動了生物質直燃發電設備的研發、制造,促進了相關產業的快速健康發展。目前,國家電網公司、五大發電集團、中國節能投資公司等國有大型企業紛紛投資參與生物質直燃發電建設運營,國內民營企業及外資企業也紛紛進入該領域,表現出了較大的投資熱情。各地大力支持發展生物質發電項目,到2007年底,由國家發改委和各省發改委核準的生物質規模化發電項目已有87個,總裝機容量220萬千瓦。全國已經建成投產的生物質直燃發電項目已超過15個,在建項目30個左右。可以預見,在今后一段時期,我國的生物質發電產業將保持快速發展的勢頭。
從總體上看,我國生物質直燃發電產業尚處于起步階段,產業化和商業化程度較低,效益不樂觀,市場競爭力較弱,缺乏持續發展能力。生物質發電企業要想完全靠市場賺錢,維持生存并求得發展,仍是勉為其難。主要原因是生物質發電成本高,缺乏上網競價能力。
(一)建設和運營成本相對較高,上網電價難以支撐生物質能發電廠的正常運營。一是單位造價大。與常規火電比較,生物質燃料的特點決定了其單位千瓦投資大。目前單位千瓦造價均在1萬元以上,首個建成投產的國家級示范項目——國能單縣項目單位千瓦造價高達1.3萬元。二是燃料成本高。生物質發電的燃料成本構成要比傳統發電復雜。與傳統燃料不同,生物質發電燃料成本除了秸稈等原料的購買成本外,燃料分散在農村的千家萬戶,加工成本、儲運費用以及損耗占燃料成本較大比重。三是相對于常規燃煤電廠,生物質發電廠的廠內上料系統復雜,運行成本高,維護費用大。四是生物質發電廠需要一定的廠外輔助人員,使整個運營的人工工資和管理成本提高。
(二)技術開發能力和產業體系薄弱。技術水平較低,缺乏技術研發能力,設備制造能力弱,技術和設備生產較多依靠進口,技術水平和生產能力與國外先進水平差距較大。同時,生物質發電資源評價、技術標準、產品檢測和認證等體系不完善,人才培養不能滿足市場快速發展的要求,沒有形成支撐生物質發電產業發展的技術服務體系。主要表現在:一是生物質能發電產業與上下游配套產業發展不協調;二是生物質能資源的收集、運輸、加工以及貯存面臨一定困難;三是科研和技術支撐不夠,生物質直燃發電技術是一個跨度較大的綜合性新領域,國內從基礎性科學、工程設計、機械設備等方面的研究都滯后于現在產業的發展水平;四是配套的機械制造行業還未形成成熟的產品市場,目前我國在生物質發電燃料收儲運方面所需的農業機械設備還沒有完全配套的產品;五是國內與生物質發電相關的軟科學研究滯后,如標準、規范規程體系尚未建立;六是人才支撐不夠。目前國內既無現成的運營企業可供借鑒,各科研單位和院校也無對口的專業設置,真正熟悉和掌握生物質直燃發電的人才較少。
(三)存在盲目上馬的問題。生物質發電產業是典型的“小電廠、大燃料”,燃料供應是生物質發電項目正常運營的前提。秸稈體積大,重量輕,不適合長距離運輸,導致燃料收購、儲存和運輸均較困難。從實際情況看,一般秸稈收購半徑在100公里左右是比較合理的。若項目容量太大或者項目之間規劃距離太近,或在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的造紙、飼養行業發達的地區規劃建設生物質發電項目,會對生物質發電項目正常運營造成非常不利影響。目前,有些省份已出現了一個縣、市布點多個生物質發電項目或規劃多臺機組的問題。
(四)示范項目缺乏專門的管理辦法。我國生物質發電尚處于初始示范項目階段,示范項目從立項、建設、發電上網到驗收,還沒有專門的管理辦法,影響了示范項目建設的進度和投資者的積極性。特別是,對于示范項目中遇到的問題,沒有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
有關政策法規及其問題
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在不同層面上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電力法》、《節約能源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作出了關于鼓勵開發利用清潔能源的規定。
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實施。2006年上半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相繼出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與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和《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強調了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了生物質發電電價優惠、上網電量全額收購和電力調度優先等鼓勵政策,促進了生物質能發電產業的發展。
現有法律和政策為生物質發電提供了有利的環境和法律保障,但政策及激勵措施力度不夠,在有關政策的執行層面存在著內容不配套、實施細則不全面、關鍵政策尚未出臺等具體問題。
(一)上網電價偏低。國家為鼓勵生物質發電事業發展,在2005年燃煤脫硫機組標桿電價的基礎上,提出了加0.25元/千瓦時的電價補貼政策。但是,在目前的價格體制下,生物質發電項目一投入運營就面臨著虧損的境地,不符合《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九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燃煤機組的標桿電價是在原有的煤電電價基礎上,綜合煤炭的價格、運輸距離等多種因素制定的。而生物質發電的燃料不是煤,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的電價基礎不能準確反映生物質發電的運營特點。相對于煤炭,生物質燃料具有品種多,季節性強,收儲運環節多,物流管理鏈條長等特點。生物質發電的燃料成本與當地的農林生物質燃料市場、勞動力價格、農民生產生活習慣等有關。目前,生物質發電定價模式不能正確引導生物質發電產業的均衡發展。由于不同省份或區域的標桿電價差別較大,而補貼電價采用固定補貼方式,客觀上造成了上網電價的區域差別(我國現在的特點是適合搞生物質發電的區域標桿電價低,標桿電價高的地區不適合搞生物質發電)。這樣的價格機制,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在某些適合發展地區的發展。比如,在新疆棉花(14585,60.00,0.41%,吧)產區秸稈資源豐富,種植結構適宜于發展大規模生物質發電項目,但是,由于當地的標桿電價太低,限制了生物質發電在當地的發展。
(二)財政稅收優惠政策出臺相對滯后。《可再生能源法》明確指出要制定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貸款優惠政策。國家通過資源綜合利用等途徑,給予了風電增值稅減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盡管國家明確將農林生物質發電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作為資源綜合利用的一種方式。2006年9月《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發布,明確了以生物質資源為燃料的發電企業屬于資源綜合利用范圍。根據這些規定,農林剩余物生物質發電應該盡快享受財政稅收等優惠政策,但是至今相關政策尚未出臺。
(三)有關補貼政策與實際發展不適應。根據《可再生能源法》規定要求,財政部設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出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但如何申報資金、優惠政策幅度多少等沒有明確提出。同時,該辦法將風電、太陽能及海洋能發電作為重點補貼對象,而沒有明確將具有多種社會效益的農林生物質發電列為補貼范疇。考慮到農林生物質發電的環保作用,2006年《國家先進污染治理技術示范名錄(第一批)》,將生物質直燃發電技術作為秸稈資源化綜合利用的一種方式,納入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貼范疇。但是,在《國家先進污染治理技術示范名錄(2007年度)》第68項中,將補貼生物質發電相關內容改為利用循環流化床鍋爐的“先進秸稈發電及其降低污染排放技術”。從技術角度講,我國目前有個別企業采用的循環流化床中溫中壓鍋爐的秸稈發電技術,從鍋爐效率、發電效率、可靠性等角度來看,與國際主流技術相比并不先進,而且這種技術在我國還沒有經過一定時期的實踐檢驗。而采用振動爐排高溫高壓鍋爐的生物質直燃發電技術是經過國外多年實踐檢驗的成熟的先進技術,并被聯合國列為全球推廣項目。目前,這種高溫高壓生物質發電技術已經完全實現了國產化、自主化,并在國內經過了多個項目的實踐檢驗。因此,按照《國家先進污染治理技術示范名錄(2007年度)》第68項的補貼范圍進行補貼,不利于我國生物質發電產業的健康發展。
若干政策建議
為了促進生物質發電健康持續發展,需要國家明確規定對所有清潔能源一律確保其發電量全額上網,鼓勵各類電力企業進入生物質發電領域。
要認真落實《可再生能源法》及相關條例,積極為生物質發電項目提供電網接入服務,并開展生物質電廠接入電網的有關標準、規程研究,制定符合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要求的接入標準,確保電網安全。
(一)做好資源調查和評價,編制發展規劃
我國生物質資源豐富,但分布較分散,收集、運輸和儲存困難。要通過深入調查和評估全國生物質資源整體情況,合理規劃生物質發電的站址和規模,與電網的建設和其他能源發電方式相配合,做到因地制宜,多能互補,協調發展。根據區域總體規劃及生物質能資源分布特點,在資源評價和環境評估的基礎上,結合當地電網情況和電網規劃,制定生物質發電發展規劃,從源頭上避免惡性競爭,防止“一哄而上”。
(二)加大財政投入和稅收優惠力度
生物質發電是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方式,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應盡快落實農林生物質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和所得稅減免的優惠政策。在生物質發電起步階段,對生物質發電進行財政補貼,對有關技術研發、設備制造等給予適當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調整上網電價
現行的上網定價政策難以支撐生物質發電廠的正常運營。要根據《可再生能源法》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按照《價格法》中“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基本原則,充分考慮有關法規要求,從保證農民利益和生物質發電行業基本生存能力的角度出發,適時調整生物質發電電價。
(四)支持技術研究開發和設備制造
整合現有技術資源,完善技術和產業服務體系,加快人才培養,全面提高生物質發電技術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生物質發電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將生物質發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產業化納入國家各類科技發展規劃,在高技術產業化和重大裝備扶持項目中安排有關專項,支持國內研究機構和企業在生物質發電核心技術方面提高創新能力,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基礎上,加強消化吸收和再創造,盡快形成自主創新能力。包括:加大對利用生物質發電鍋爐島技術和裝備的科研投入,開展生物質燃料收集、加工、儲存、運輸等相關設備的研發,提升生物質發電設備和輔助設備的制造能力;支持研究開發適合于生物質發電的燃料收儲運裝備,支持重點鍋爐制造企業提升設備制造能力和工藝水平;支持生物質發電設備和輔助設備在國內自主研究開發和制造。
(五)推行綠色電力配額制度和認購制度
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綠色電力配額制度的成功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國電力市場的不斷完善,加快建立我國的“綠色電力證書”和“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通過合理的配額制度,擴大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市場空間,提升生物質發電項目的盈利能力。借鑒荷蘭等發達國家綠色電力認購制度的成功經驗和做法,總結上海推行的綠色電力認購做法,盡快出臺全國性的或在經濟發達地區推行綠色電力認購辦法,鼓勵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以及居民認購綠色電力。(作者單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技術經濟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