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由國家發改委和北京市政府主辦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與新農村建設”高層論壇透露: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已經編制完成,目前正在報請國務院常委會審批。規劃中,我國清潔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到2010年將達到10%,2020年將達到16%左右。農村將成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領域。
我國可再生能源家底摸清
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具有資源潛力大、環境污染低、可永續利用的特點。我國可再生能源豐富,發展前景好的主要有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和太陽能。
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局長徐錠明在論壇上介紹,根據2003年水能資源復查成果,我國水能資源經濟可開發裝機容量為4億千瓦,年發電量1.75萬億千瓦時,按經濟可開發年發電量重復使用100年計算,水能資源占我國常規能源剩余可采儲量的40%左右,僅次于煤炭。目前我國生物質資源可轉換為能源的潛力約5億噸標煤,今后隨著造林面積擴大和經濟發展,這一數字可增長為10億噸標煤。而全國陸地可利用風能資源約2.5億千瓦,加上近岸海域可利用風能資源,共計約10億千瓦。太陽能資源方面,全國2/3的國土面積年日照小時數在2200小時以上,年太陽輻射總量大于每平方米5000兆焦,相當于170千克標煤。
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可再生能源利用已經取得很大成績。到2005年底,我國水電裝置已達到1.1億千瓦,年發電量4000億千瓦時,占全國發電總裝機的23%,水電裝機占世界第一位;已建成沼氣池1700多萬口,年產沼氣量65萬立方米;生物質發電200萬千瓦;以陳化糧為原料的生物質液體燃料乙醇年生產能力102萬噸;已建成太陽能光伏發電7萬千瓦;太陽能熱水器安裝8000萬平方米,產量和使用量均為世界第一。風能也快速發展,去年全國已建成60多個風電場,總裝機126萬千瓦。
農村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領域
參與規劃設計的清華大學核能與新能源研究院教授顧樹華介紹,規劃把農村作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領域。總目標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例,解決農村無電人口用電問題和農村生活燃料短缺問題。
具體設計有三大目標,第一個具體目標是,積極推進風力發電、生物質發電、太陽能發電的產業化發展,逐步提高清潔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到2010年達到10%,2020年達到16%左右。
水電方面,將重點開發金沙江、雅礱江、大渡河、瀾滄江和怒江流域,因地制宜開發小水電。到2010年達到1.8億千瓦,2020年達到3億千瓦,占我國整個電力裝機近30%。風電方面,將在全國建設若干個大型風電基地,到2010年形成風電裝機500萬千瓦,2020年達到3000萬千瓦。沼氣方面,到2020年預計年利用量總計440億立方米,相當于10個西氣東輸的能量。2020年,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年生產能力分別達到1000萬噸、200萬噸。
太陽能方面,到2010年,實現太陽能發電30萬千瓦,2020年實現180千瓦。到2010年,推廣太陽能熱水器面積1.5億平方米,2020年3億平方米。
第二個具體目標是,因地制宜利用可再生能源,解決偏遠地區無電人口的供電問題和農村生活燃料短缺問題。
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優先建設小水電站(含微水電),供電100萬戶;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太陽能光伏發電站和小風電,供電100萬戶。到2015年解決我國全部無電人口的用電問題。
徐錠明透露,發改委正在編制解決西部地區農村能源問題的方案。如果一個縣的生活用能有50%以上是可再生能源,發改委將授予其“綠色能源縣”稱號。準備到2010年建成50個綠色能源示范縣,到2020年增長為500個。另外,要在農村大力推廣戶用沼氣、小水電燃料、生物質成型燃料、太陽能熱水器、太陽灶等可再生能源技術。規劃預計到2010年實現農村戶用沼氣4000萬戶,太陽能熱水器3000萬平方米;到2020年實現農村戶用沼氣8000萬戶,太陽能熱水器1億平方米,使用清潔可再生能源的農戶普及率達到70%以上。
第三個具體目標就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業發展,到2010年,基本具備以國內制造為主的裝備能力。到2020年,形成以自有知識產權為主的國內可再生能源裝備能力。
“四大措施”護航規劃目標實現
徐錠明指出,為了確保可再生能源規劃目標順利實現,國家將采取四大措施鼎力支持。
第一條,建立持續穩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場。通過優惠的價格政策和強制性的市場份額政策,以及政府投資、政府特許等措施,培育持續穩定增長的可再生能源市場。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制定強制性市場份額目標:到2010年和2020年,大電網覆蓋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分別達到1%和3%以上。
第二條,落實優惠電價和費用分攤政策。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優惠上網電價。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在全社會分攤。
第三條,加大財政投入和稅收優惠的力度。中央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和國家財力狀況確定資金規模。各級地方財政結合本地區實際,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發改委和財政部已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具體實施細則已經報請國務院批準,有望近期公布。
第四條,建立可再生能源產業服務體系。力爭到2010年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業體系,形成以國內制造設備為主的裝備能力。到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業體系,形成以自有知識產權為主的可再生能源裝備能力,滿足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開發利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