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 2005年10月14日
貨主未拿到錢“積極搶工” 鍋爐安裝好遭賴賬 打官司敗訴———
事情經過
吳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陳某購買了價值6萬元的鍋爐。雙方約定,吳某先預付定金5000元,鍋爐運到后,其即付5萬元,陳某為吳某安裝好鍋爐并提供鍋爐使用證后,吳某付清余下的5000元。
不久,陳某將鍋爐運到吳某指定的地點,還沒拿到約定好的5萬元便好心地先幫吳某安裝好了鍋爐,但吳某卻只給了4.4萬元,尚欠6000元。再加上余款5000元,吳某共欠1.1萬元。經屢次催要未果,陳某將吳某起訴到法院。
吳某辯稱,鍋爐已被安裝好,但沒有鍋爐使用證,故其只欠陳某5000元。
法院判決
陳某敗訴。雙方約定吳某給付5萬元后,陳某才安裝鍋爐。現鍋爐已安裝,推定吳已付款。
法官分析
本案應先由吳某就自己履行了付款義務舉證。吳某舉出買賣合同中的一項條款(即合同約定先付款再安裝鍋爐),加上鍋爐已被安裝好的事實,推定自己已付完5萬元。法院認為吳某推定的事實成立,如果陳某能舉出反證,法院也可推翻吳某的推定,但最終陳某沒能提供有利證據。
法條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事實推定的適用條件有4個
1.推定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審判上必須查明但沒有必然性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案件事實。
2.事實推定的前提事實必須真實可靠。
3.前提事實和推定事實之間應當具有必然的邏輯關系。
4.允許對方反證來判斷事實推定的真實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