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記者在市政府召開了全市城區供熱工作會議上了解到,根據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長春市城區供熱價格的通知》[長發改價格(2005)642號]文件,從2005—2006年采暖期開始,我市城區供熱執行新的價格標準。
今冬明春的采暖期起止時間為2005年10月25日——2006年4月10日,居民住宅供熱價格為每平方米26.00元(建筑面積);經營性房屋供熱價格為每平方米31.00元(建筑面積),經營性房屋層高超過3米的,每超高0.3米,熱價加收5%,最高加收不超過50%。其他房屋供熱價格為每平方米28.00元(建筑面積)。
由于熱是一種特殊商品,具有傳導性和無法儲存性。對已分戶改造的熱用戶,實行兩部制熱價計算辦法,即熱價由基本熱價和供熱熱價構成,基本熱價是總熱價的20%,采暖期不用熱的熱用戶,也需按基本熱價繳納熱費。并且,按省要求,今后對我市供熱價格實行動態管理,每個采暖期,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煤炭價格變動差價重新核定供熱價格,并向社會公布。對在采暖期間由于供熱企業原因室溫未能達到規定標準的,供熱單位必須按規定向熱用戶退費。政府對特困戶的救助政策不變。
城區供熱價格調整后,依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的有關規定,已實行分戶控制的居民用戶,室內的供熱設施故障除經營、企業的原因為,有產權人委托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其他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維修。未實行分戶控制的居民,仍按《長春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熱價調整后,供熱企業將按規定標準供熱,住宅主要居室晝夜平均室溫不得低于攝氏18度,最低不能低于16度。供熱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固定測溫點,對反映溫度不達標的用戶及時測量溫度,采取改進措施。經采采取措施仍未解決,確屬供熱單位責任的,要按長物價(2003)120號文件的規定給用戶退還熱費;供熱單位接到投訴后既不測溫又未采取改進措施的,用戶可向市供熱管理辦公室投訴,經市供熱管理辦公室檢測確認室溫偏低并屬供熱單位責任的,可責令供熱單位按有關規定向熱用戶退還熱費。
此次熱價調整,為切實保障低收入居民家庭溫暖過冬,調價后對低保戶免收熱費的政策不變。對非低保的低收入家庭按期交納熱費有困難的,有關部門、供熱單位要給予適當照顧。
副市長王學戰在會上指出,各供熱企業對供熱能力不足的供熱點和可能影響供熱的薄弱環節,必須在采暖期前逐項解決;要抓緊煤炭采購和調運;要制定周密的供熱方案和應急預案;要確保均衡、穩定供熱,居民供熱室溫合格率要達到98%以上,采暖期間,供熱單位要24小時有人值班。
會上,還對2004——2005年度采暖期做出突貢獻的長春市熱力集團有限公司等15家先進供熱單位進行了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