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工人狀告工廠討要補償金,工廠無法舉證被判賠償1.5萬元
新快報訊?。ㄓ浾摺〔芫ЬА⊥ㄓ崋T 黃法宣)一工廠工人見鍋爐溫度高、壓力大,擔心爆炸,立即關掉車間電閘。誰知,這一為工廠著想之舉竟引禍上身,背著擾亂生產秩序的“罪名”離開工廠。委屈的他一紙訴狀將工廠告上法庭。法院認為,工廠應負舉證責任,而工廠卻難拿出證據證明鍋爐完全不可能發生危險,因而要賠償工人15000余元。
為保鍋爐關電閘竟遭辭退
1993年12月1日,劉某被黃埔區一間制衣公司招為生產工人,職位為中燙工。2004年6月29日,他發現正在使用的鍋爐溫度過高、氣壓超標。情急之下,他拉下了所在車間的總電閘。車間瞬間變得一片漆黑,工人們不得不停止生產。
事后,車間主任將劉某叫進辦公室,對其提出了嚴厲的批評,并稱其嚴重破壞工廠利益和擾亂正常生產秩序。隨后,劉某被全廠公告辭退。
討工資被拒狀告工廠
突然被趕出廠,劉某強忍委屈,到工廠討要6月份的工資,但被保安擋在門口。為討回公道,他將工廠告上法庭。他認為,工廠的鍋爐年久失修,有生產危險而不更換。因此,在發現鍋爐工作異常的情況下,他有理由相信是危險狀態,在此情況下采取預防應急措施并無不當,與所謂的“擾亂生產秩序”性質完全不同。
而工廠方則否認鍋爐質量有問題,而且在出現問題時,劉某可以關掉更近一些的小鍋爐電源,根本不用拉總閘,因而劉某是故意破壞生產的行為。
工廠未能舉證鍋爐無危險
黃埔區法院審理認為,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廠方卻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劉某所使用的鍋爐經過檢測合格允許使用,而劉某在當時有理由相信是危險狀態,因此,不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最后,判決工廠賠償劉某經濟補償金及工資共計1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