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甘肅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優化調整工商業等用戶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適用范圍為全體工商業電力用戶(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除外)和農業生產電力用戶(農業排灌用電除外)。
具體劃分情況如下:
高峰時段:6∶00-8∶00、18∶00-23∶00;
平時段:23∶00-6∶00(次日)、8∶00-10∶00、16∶00-18∶00;
低谷時段:10∶00-16∶00
該政策于8月1日起執行。
全文如下: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優化調整工商業等用戶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甘發改價格〔2024〕424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蘭州新區經發局,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甘肅電力交易中心:
為適應我省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電力供需形勢轉變、系統用電負荷特性變化等新形勢新要求,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促進新能源消納,引導用戶調整負荷,更好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推動我省新能源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精神,結合我省電力供需實際,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對我省工商業等用戶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予以優化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范圍
全體工商業電力用戶(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除外)和農業生產電力用戶(農業排灌用電除外)。
二、時段劃分
高峰時段:6∶00-8∶00、18∶00-23∶00;
平時段:23∶00-6∶00(次日)、8∶00-10∶00、16∶00-18∶00;
低谷時段:10∶00-16∶00。
三、價差比例
峰谷價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1。2024年峰谷電價浮動比例保持不變,2025年及以后峰谷電價浮動比例另行明確。
四、電取暖用電
居民集中取暖用電和工商業取暖用電,峰谷時段和峰谷電價均按《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清潔取暖價格支持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1〕488號)規定執行。
五、執行方式
(一)電力市場交易主體在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原則上峰谷價差比例不低于本通知規定的比例。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交易價格不受此分時電價時段和價差比例約束,按照我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相關規則執行。
(二)對于2024年已按照原峰平谷時段簽訂的8-12月份省內中長期交易合同,保持24點量價不變。新增中長期交易合同,執行本通知時段劃分。
(三)工商業用戶電價構成中的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按國家和我省相關要求執行。
六、工作要求
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中心要精心組織實施,全面準確解讀分時電價政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平穩實施。電網企業、電力交易中心要加快推進計費系統配套調整,在電價執行后1個月內完成全部計量裝置調整復核工作,確保分時電價政策與電力市場交易有效銜接;要加強對工商業用戶的用電指導,幫助企業熟悉市場規則,分析用電特性,做好生產安排,提升政策執行效果;要密切跟蹤我省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動態掌握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我委。我委將加強政策執行成效評估,結合實際動態調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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