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仲裁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日前,公司收到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案號:2014內民三初字第2號)。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將此次訴訟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訴訟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況
原告: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公司")
被告:東方希望包頭稀土鋁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包頭鋁業")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及前期披露
2003年9月,東方希望包頭稀土鋁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本公司簽訂了《2×350MW機組擴建工程鍋爐買賣合同》,在該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生產并向包頭鋁業交付了全部鍋爐設備,但該公司長期拖欠該鍋爐設備合同款。本公司曾連續多次通過各種方式(包括電話、傳真和特快專遞)要求包頭鋁業支付該合同的欠款,但包頭鋁業均以鍋爐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為由不予支付,也不同意與本公司友好協商解決問題。2014年5月,本公司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包頭鋁業償還本公司合同欠款、違約金及其利息,并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
三、判決或裁決情況
上述案件經過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終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向當事人雙方送達了《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如下:
1、包頭鋁業向公司支付剩余貨款及利息總額為2583.80萬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給付1291.90萬元,于2015年8月15日前給付1291.90萬元。
2、包頭鋁業逾期未支付上述任何一筆款項,公司有權要求包頭鋁業立即支付全部剩余款項及違約金650萬元,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雙方因《2×350MW機組擴建工程鍋爐買賣合同》再無其他爭議。
四、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無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及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裁決對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視公司收款進度的情況予以確定。
六、備查文件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案號:2014內民三初字第2號)
武漢鍋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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