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調整鍋爐設計文件鑒定和鍋爐維修單位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設區市質監局,省特檢院,各鍋爐生產單位: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安裝改造單位監督管理規則》TSG G3011-2004(以下簡稱《規則》),為了進一步簡化行政許可程序,規范我省鍋爐設計文件鑒定和鍋爐維修行政許可工作,保持與國家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銜接與一致性,經研究,決定調整我省鍋爐設計文件鑒定機構和鍋爐維修單位行政許可的基本條件和工作程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鍋爐設計文件鑒定機構調整為福建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院。鍋爐設計文件鑒定與鍋爐設計文件節能審查工作從4月1日起由福建省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院負責鑒定審查。
二、鍋爐維修許可證級別及單位的基本條件按照《規則》第二章許可證級別及單位的基本條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鍋爐維修單位資格許可的工作程序按照《規則》第三章鍋爐安裝改造許可程序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鍋爐維修單位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則》第四章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已獲得鍋爐制造許可的單位可以維修本單位制造的鍋爐,無需另取維修許可證。
六、申請單位在申請鍋爐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時,可以根據需要單項提出安裝、改造或者維修申請。需要同時從事鍋爐安裝、改造、維修的單位,在提出許可申請時,應當一并提出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申請單位獲得許可后,方能從事許可范圍內的安裝、改造或者維修活動。
六、從2013年10月1日起,已獲得鍋爐安裝或者改造許可的企業不得從事鍋爐維修,如需從事鍋爐維修,應當申請鍋爐維修許可。
七、原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福建省鍋爐維修單位監督管理規則(試行)》(閩質監特〔2006〕109號)廢止。
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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