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煤(重油)鍋爐清潔能源替代專項資金扶持辦法
為加快推進清潔能源替代工作,減少分散燃煤,優化本市能源結構,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08〕18號)、《上海市燃煤(重油)鍋爐清潔能源替代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等,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工作方案》中規定的除電站鍋爐以外的本市在工商注冊登記的法人單位燃用煤炭、重油或其它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等燃燒設施(以下稱“燃煤(重油)鍋爐”)實施清潔能源替代改造補貼。
第二條(資金來源)
燃煤(重油)鍋爐清潔能源替代市級專項補貼資金在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管理。各區縣政府配套補貼資金,由區縣財政列支,補貼辦法由區縣自行制定。
第三條(補貼標準及其他)
(一)補貼標準
燃煤(重油)鍋爐清潔能源替代專項資金,按照鍋爐所處區域、替代方式、清潔能源的種類和燃燒設施容量大小等,進行分類差別化補貼。對燃煤鍋爐替代,補貼標準如下:
單位:萬元/蒸噸
檔次 市級 區縣級 合計 區域
一 8 12 20 黃浦、徐匯、長寧、普陀、閘北、虹口、楊浦
二 12 12 24 浦東、寶山、閔行、嘉定、松江
三 20 10 30 金山、青浦、奉賢、崇明
對重油鍋爐改用清潔能源的,給予10萬元/蒸噸補貼,市、區縣兩級財政各承擔50%。
同一個獨立法人單位享受的市級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區縣級補貼最高不超過250萬元。
(二)其他
1.本市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如燃煤(重油)爐窯、熱水爐等,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的,可按照上述標準,以折算蒸噸數參照執行(折算標準為熱功率700千瓦等同于1蒸噸)。
2.申請本辦法補貼的用戶單位不得重復申請享受本市節能技改等節能減排政策。
3.在《工作方案》中規定期限內關停或搬遷至外省市的燃煤(重油)鍋爐或其它高污染設施,不享受本辦法補貼,按照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執行。
4.對2011年1月1日后,本辦法印發前,已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的用戶,可按照本辦法標準,享受設備補貼。
第四條(資金計劃)
(一)每年8月底前(2012年在6月底前),由各區縣主管部門根據本區縣實際,編制下一年度本區縣燃煤(重油)鍋爐清潔能源替代計劃,并報送市燃煤(重油)鍋爐清潔能源替代推進工作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推進工作小組辦公室”),替代計劃內容包括鍋爐使用單位、所在地、臺數、總蒸噸量以及資金補貼預算等。
(二)每年9月底前,市推進工作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區縣報送計劃,編制下一年度全市燃煤(重油)鍋爐清潔能源替代計劃和資金需求預算,組織相關部門對年度替代計劃進行審核后報送市節能減排辦匯總平衡。
(三)市推進工作小組辦公室根據市節能減排辦審定的下一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會同本市有關部門督促各區縣、單位搞好計劃項目的實施落實,確保資金使用計劃有效執行。
第五條(項目補貼申請程序)
(一)凡符合本辦法適用范圍的用戶單位,在項目改造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向所在區縣主管部門提出專項資金補貼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上海市燃煤(重油)鍋爐清潔能源替代專項資金補貼申請表》(見附件2)一式三份、項目改造合同復印件一份及其他相關材料。
《上海市燃煤(重油)鍋爐清潔能源替代專項資金補貼申請表》可到各區縣主管部門或市推進工作小組辦公室領取或在有關網址下載。(市推進工作小組辦公室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1號A1樓7樓,電話:60805036,網址:www.esco.com.cn)
(二)各區縣主管部門對用戶單位上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每季度將本區縣替代項目申請信息報市推進工作小組辦公室匯總備案。
(三)替代項目竣工后,用戶單位需提供如下申請材料(若是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1.設備購置合同和發票(若是外文合同、發票,需提供中文翻譯件)。
2.有關項目審批或核準、備案文件。
3.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4.清潔能源供應合同。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各區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區縣相關部門對申請替代項目進行核實初審,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通過初審的項目信息匯總后報市推進工作小組辦公室。市推進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委托專業機構,對替代項目進行審核。
(五)替代項目審核通過后,市推進工作小組辦公室將審核意見報市節能減排辦,并將審核意見和資金撥付申請報市財政局。
(六)市財政局按照市節能減排辦下達的資金使用計劃和審核意見以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各區縣財政局,由各區縣將市、區縣兩級補貼資金按照有關程序及時撥付給各項目單位(申報及管理流程見附件1)。
第六條(部門及用戶單位職責)
(一)市推進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銜接各區縣清潔能源替代實施方案;匯總并上報區縣清潔能源替代年度計劃和補貼資金需求預算,按照申請程序做好清潔能源替代項目的補貼資金審核;具體組織實施燃煤(重油)鍋爐清潔能源替代工作的績效評價。
(二)市財政局負責燃煤(重油)鍋爐清潔能源替代專項資金的劃撥、使用監管,組織指導績效評價。
(三)市節能減排辦負責本市燃煤(重油)鍋爐清潔能源替代專項補貼項目計劃和資金預算的審核、管理和總體平衡,對補貼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四)各區縣政府負責落實本區縣補貼資金。區縣主管部門編制實施計劃和補貼資金預算;負責本區替代項目資金補貼申請的受理、審核和匯總上報;負責替代項目的推進實施、監督檢查和替代完成的核實等;制定本區縣清潔能源替代資金補貼實施辦法;及時撥付市、區縣兩級補貼資金。
(五)市推進工作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理監督工作。
(六)各用戶單位提出替代項目申請并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按照計劃完成項目實施;配合市區相關部門做好項目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
第七條(附則)
(一)財政專項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二)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聲明:鍋爐信息網圖片及新聞版權所有,未經許可,請勿轉載,轉載請注明來源,違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