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天峨縣一活性炭廠長阮士元自制鍋爐并聘請沒有資質的燒水工,后鍋爐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一人死亡。案發后,被告人阮士元賠償了受害人家屬的各項損失15萬余元,取得受害人家屬的諒解,其也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近日,廣西天峨縣人民法院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阮士元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福建省周寧縣人阮士元于2009年農歷5月出資設立天峨博鑫活性炭廠,該廠房位于天峨縣六徘鎮的一個村子里,廠房自行安裝熱水鍋爐熱水洗炭,該鍋爐是阮士元自己叫人焊接的鐵皮桶,沒有合格證,也沒有經過相關部門檢驗合格,2010年5月2日早晨7時許,鍋爐爆炸聲,炸死了燒水工陸某,也炸醒了該廠的老板阮士元,廠房也毀于一旦。
廣西天峨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阮士元作為博鑫活性炭廠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責任人,應當預見到自制熱水鍋爐未經相關部門檢驗合格,投入使用可能產生危害生產安全的后果,但輕信可以避免,致使發生重大勞動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鑒于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積極搶救傷員,賠償受害人家屬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其認罪態度又較好,認為對其使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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