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項目申請報告
通用文本的通知
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各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指導企業做好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寫工作,規范項目核準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行為,特編寫“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和“關于《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說明”,現印發你們,供有關方面借鑒和參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是對項目申請報告編寫內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關于《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說明,是對通用文本的詳細解釋和闡述。在編寫、審核項目申請報告時,應同時借鑒和參考通用文本及說明的有關內容。
二、企業在編寫具體項目的申請報告時,可根據擬建項目的實際情況,對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如果擬建項目不涉及其中有關內容,可以在說明情況后,不進行相關分析。
三、項目核準機關在核準企業投資項目時,應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審查。
四、為了適應各行業的具體情況,我委將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通用本的基礎上,逐步制定和完善特定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文本。行業本的制定,既要遵循通用本的一般要求,又要充分反映行業特殊情況,可根據實際需要對通用本的內容進行適當增減。
五、此次所發布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適用于在我國境內建設的企業投資項目,包括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的文本將另行編制。
六、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關于我委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時核準招標內容的意見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05]824號)的要求,凡需報我委核準招標內容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在項目申請報告中包括有關招標內容。
七、2007年9月1日以后報送我委的項目申請報告,原則上均應按本通知的要求進行編寫。
附件:一、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
二、關于《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