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罐裝液化丁烷氣為熱源的卡式爐產品在市場上大量銷售,并在餐館、飯店和家庭中普遍使用。由于該產品在質量、生產、銷售和使用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已不斷發生因卡式爐燃氣罐漏氣或爆炸引起的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經對部分事故調查及市場檢查發現,目前國內銷售和使用的大多數卡式爐及其燃氣罐存在著嚴重的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為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對卡式爐及其燃氣罐的安全管理,防止由卡式爐及其燃氣罐引起的災害事故發生,現對卡式爐及其燃氣罐的生產、銷售姾褪褂米齔? 如下規定:
一、在該產品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頒布之前,生產和銷售的卡式爐及其燃氣罐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產品標志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中文標志齊全,注意事項和使用說明能夠切實指導用戶和消費者正確使用。凡爐具與燃氣罐具有特殊配套使用要求者,均須在產品使用說明中予以注明;
(二)產品必須附有檢驗合格證;
(三)爐具與燃氣罐必須配合嚴密,密封性好,無燃氣泄漏;
(四)燃氣罐所灌裝燃氣必須是液化丁烷氣;
(五)燃氣罐罐體上必須注明“一次性使用”或“不可重復灌裝”的字樣,并不準提供可供重復灌裝的附件;
(六)燃氣罐罐體上須注明燃氣罐總重及燃氣凈重,并不得超重。
二、自1996年7月1日起一個月內,各卡式爐及其燃氣罐生產、經銷單位必須對本單位生產、銷售的卡式爐及其燃氣罐進行檢查清理。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律暫停生產、銷售;經銷單位可向生產、供貨單位退貨:
(一)卡式爐及其燃氣罐體上未注明生產廠名、廠址,無使用注意事項和使用說明的;
(二)卡式爐及其燃氣罐無檢驗合格證的;
(三)燃氣罐上未注明“一次性使用”或“不可重復灌裝”的;
(四)燃氣罐上未標注氣體成份是液化丁烷氣的;
(五)燃氣罐無標稱重量或凈重超過標稱重量的;
(六)卡式爐灶具與燃氣罐體連接不嚴密,有脫落、漏氣情況的。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在用的卡式爐燃氣罐屬重復灌裝或罐內介質為液化石油氣者,一律停止使用。
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回收空罐進行重復灌裝。用戶也不得自行重復灌裝或購買重復灌裝的燃氣罐。
五、對專業燃氣罐裝廠,各地技術監督局要會同公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對其生產、灌裝及檢驗條件等進行檢查。對不具備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者,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對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無照經營的,堅決依法取締。
以上通告,各有關單位及個人應嚴格遵照執行。各地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在本地貫徹實施,并向社會廣為宣傳。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