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和《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及有關文件規定,現將《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目錄》予以公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執行。
目錄內產品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必須獲得勞動部頒發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方能進口。
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目錄
一、鍋爐
1.蒸汽鍋爐:指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
2.熱水鍋爐:指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熱水鍋爐。
3.有機熱載體爐:指固定式的有機熱載體氣相爐和有機熱載體液相爐。
二、移動式壓力容器
1.氣瓶:指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
2.汽車罐車:指運輸最高工作壓力大等于0.1MPa的液化氣體汽車罐車。
3.鐵路罐車:指罐車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盛裝各類氣體或液化氣體的鐵路罐車。
三、固定式壓力容器
指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內徑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及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壓力容器。
四、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附件
指鍋爐壓力容器用的安全附件,主要有:
安全閥、爆破片、測壓裝置、保護裝置、主要閥門、壓力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