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一臺燃煤鍋爐獎5000元,拆除一根煙囪獎2000元。昨日,市政府出臺了《污染物減排工作獎懲規定》,決定對在污染減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每拆一臺燃煤鍋爐獎勵5000元
市政府決定,市內五區政府凡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拆除、改制1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任務,經市環保
局核定確認后,將給予區政府每拆除、改制一臺燃煤鍋爐5000元的獎勵。對市區內10蒸噸以上燃煤鍋爐按期完成脫硫治理任務的,給予治理單位一次性兩萬元的獎勵。
各縣(市)、區政府凡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轄區內機械化立窯水泥生產線和廢棄煙囪拆除任務的,每拆除一條立窯水泥生產線獎勵3萬元,每拆除一根煙囪給予2000元的獎勵。
安裝中水回用設施最高獎30萬元
市政府決定,各縣(市)、區污水處理廠進口、出口同時安裝污染物自動在線監控設備,和環保部門聯網并通過環保驗收的,一次性獎勵污水處理單位30萬元。
對2007年以后建設中水回用設施的重點排污單位,中水回用率達到10%、20%、30%并通過環保部門驗收的,市政府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對外排廢水經深度治理的重點排污單位,市政府將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30萬元。
市政府還決定,對評選出的市、省、國家級環境友好企業,市政府分別給予3萬元、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污染減排獎金,縣區政府不得擅自挪用
市政府明確規定,各縣(市)、區政府獲得的污染減排獎勵資金,應用于對污染物減排工作作出貢獻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獎勵,不得擅自挪用。對未完成年度總量控制指標的縣(市)、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市政府還要求,對在污染物減排工作中行動不力、不能按時完成各級政府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的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