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下稱《條例》),我部于1982年以勞人鍋[1982]6號文頒發了《條例》實施細則。幾年的實施結果表明,《條例》及《條例》實施細則對搞好我國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工作,確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改革形勢的不斷發展,我國鍋爐安全監察工作實際生產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為了更好地適應當前經濟發展需要,現對《條例》實施細則中關于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的劃分修改如下:
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劃分
級別 |
工作參數 |
發證單位 |
A |
額定蒸汽壓力p不限(表壓,不同) |
勞動部 |
B |
P<9.81兆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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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P≤2.45兆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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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P≤1.57兆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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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
P≤0.39I兆帕 且D≤1噸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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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
P≤0.1兆帕的蒸汽鍋爐和額定出口水溫 T<120℃且額定熱功率≤2.8兆瓦的熱水 鍋爐 |
省級勞動部門 |
注:(1)額定出口水溫小于120℃但供熱量大于2.8兆瓦的熱水鍋爐屬于E1級。
(2)額定出口水溫大于等于120℃的熱水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按額定出水壓力(表壓)分屬于E1級及其以上各級。
今后頒發的鍋爐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均為五年。
原《條例》實施細則中1.2.1鍋爐制造許可證分級及有效期的規定同時作廢。
原持有E級鍋爐制造許可證的廠家,可以自然轉換為E2級鍋爐制造許可證。關于E1級鍋爐制造許可證的申請受理條件和辦法,由我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