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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2010-11-18 鍋爐信息網鍋爐信息網2140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n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管理能源和開發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開展節能工作堅持政府調控、市場調節、技術進步、合理用能、增效降耗、公眾參與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編制節能計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將北京建設成為節能型城市。

    第五條 本市發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的產業,限制發展高耗能的產業,有計劃、有步驟地調整產業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

    第六條 市計劃、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分工主管本市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節能管理工作。
    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工作。
    統計、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計劃、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本市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傳播媒介應當安排有關節能的公益宣傳,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節能教育。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節能或者節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有關節能政策,協調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市計劃、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安排節能資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區、縣計劃、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專題論證是對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選擇的用能工藝、技術、設備、材料及能源品種等,對照國家制定的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所進行的專門研究論證。設計方案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審批機關不得批準建設。

    第十二條 對年耗能2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以及按規定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評估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應當經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作出評價。
    節能評估機構的資格由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定。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單位應當保證合理用能專題論證中節能措施和能耗指標的落實。項目建成后.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要求的,不予驗收。
    第十四條 禁止新建技術落后、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

    第十六條 企業產值綜合能耗、主要用能設備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超過能耗限額的,限期治理并按照超限額水平的能源價值實施加價收費,加價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嚴重超過能耗限額的,應當將其超能耗限額情況向社會公布。
    收取的超能耗限額加價費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合同市計劃、財政部門統一安排,專項用于節能工作。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統計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工作,將能源消費和利用統計納入統計招標體系,定期發布主要耗能產品的能耗情況。

    第十八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和5000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為國家和本市的重點用能單位。
    市和區、縣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和本市確定的重點用能單位加強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監測工作的管理,可以委托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的單位依法進行節能檢驗測試。節能檢測機構的資格由市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定。

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能工作制度.加強能源計量、統計臺帳、利用分析等節能基礎性管理工作。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定期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二十一條用能單位應當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和轉讓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用能設備。對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用能設備按規定必須進行解體處理的。應當交由指定單位進行解體或者監督其解體。

    第二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朗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員,并向經濟行政主管部聞備案。
    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本市發展和推廣天然氣、煤氣、電、太陽能、水煤漿等優質、清潔能源。在市人民政府規劃的禁止燃煤區內,燃煤設施應當逐步改造為使用清潔能源;在非禁止燃煤區內,發展和推廣潔凈煤技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條 使用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機動車輛的維修、保養,對于能耗高的車輛按照國家的規定予以改造、更新。
    鼓勵發展節能型交通工具,提高公交車輛的運行效率。

    第二十六條 單位職工和其他城鄉居民使用電、煤氣、天然氣、煤等能源應當依法計量和交費,任何單位不得無償供給或者實行包費制。
    逐步實行按戶采暖計量收費制度。

第四章節能技術進步

    第二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培育和發展節能技術市場,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信息、咨詢、檢測、培訓等技術服務體系。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確定的節能方向、重點,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范工程和節能推廣項日。

    第二十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投資節能項目、開發節能產品。對效益顯著的節能項目和產品,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優先貸款、貸款貼息、資金補助和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條 本市風險投資資金和擔保資金應當支持先進節能技術的開發、利用和推廣。

    第三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科研三項費用中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于先進節能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三十二條 本市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多渠道地開展國際、國內節能信息與技術交流。

    第三十三條 建筑物的設計和建造應當依法采用節能型建筑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提高保溫隔熱性能,減少采暖、制冷、照明、動力的能耗。
    鼓勵和支持建設節能建筑示范工程。

    第三十四條 本市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方針,提高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在農村重
點開發和推廣下列能源技術:
        (一)沼氣及其綜合利用;
        (二)太陽能利用;
        (三)生物質氣化和碳化;
        (四)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
        (五)風能利用;
        (六)微水能發電;
        (七)其他先進適用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

    第三十五條 本市發展和推廣城市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太陽能利用、可燃氣體的回收利用以及用能設備的經濟運行等通用節能技術。

    第三十六條 工業、交通、建筑等企業應當采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逐步改造或者淘汰耗能過高的老舊技術、工
藝、設備和材料。
    商業、服務業等企業應當選用耗能較低的技術和設備,并加強對用能設備的管理和維修。

第五章法律則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新建國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業項目的.由市或者區、縣計劃、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投人生產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市或者區、縣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由市或者區、縣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市或者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市或者區、縣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市或者區、縣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他人使用的,由市或者區,縣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詢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9年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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