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貼出通知 10月底之前繳供暖費 因去年挨凍 業主醞釀“抵制運動”———
居住在海淀區的趙女士給本報打來電話稱,這兩天他們小區貼出繳納供暖費的通知,要求10月底之前必須繳納下一個供暖季的供暖費,如果10月底之前還沒交,就要收取滯納金了。
趙女士說,他們小區的暖氣去年就燒得不好,有時室內溫度只有12度,在家看電視還要穿棉襖,業主們意見很大。眼下又到了交供暖費的時候,不少業主私下議論,干脆今年不交供暖費。
另外,趙女士長期不住在這個小區,她今年想讓物業停掉自己家的供暖,在設備上也具備這個條件,但物業就是不同意。
趙女士想問:物業收取暖費滯納金合法嗎?自己要求停掉自家的暖氣為什么不行?如果小區業主都不交取暖費會有什么后果呢?政策解讀
市市政管委工作人員稱,根據有關規定,供暖費交費日期應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30日。
根據《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采暖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供暖費的,所在地的區、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累計加收應繳供暖費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拒不繳納的,經市房地產管理機關批準,供暖單位可以對其停止供暖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如果物業是代理供暖部門收取暖氣費,那么,業主逾期不交取暖費,就有可能被收滯納金。
供暖單位和采暖用戶之間是熱力供給與熱力使用的合同關系,支付取暖費是采暖用戶的法定義務。如果采暖用戶認為供暖溫度達不到標準,可以向供暖管理辦公室(供暖辦)反映情況,請他們來測量溫度,協調解決,也可以讓當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協調解決。
如果大家因小區供暖溫度未達標準而不交取暖費,這樣做不僅不能解決問題,還可能面臨被停止供暖。
此外,前不久建設部公布《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規定集中采暖必須具備分戶計量條件,設計時要設置相應裝置或預留位置。這使實現分戶計熱的采暖方式又近了一步,最終讓市民“用水看水表,用電看電表,用熱就看熱量表”。
但是,現在雖然有的小區在設備上具備了分戶計熱的條件,但分戶計熱的相關辦法和法規尚沒有出臺,因此今年還不能實現分戶計熱,自家雖然不在小區住,也不能停掉暖氣。第>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