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治燃煤煙塵及二氧化硫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從嚴控制全市燃煤煙塵及二氧化硫污染。特通告如下:
一、2006年6月1日前,城區(五城區及高新區,下同)三環路以內的餐飲娛樂服務業、農貿市場、建筑工地及其他工商經營戶等仍在使用燃煤(含蜂窩煤)的,必須完成清潔能源(天然氣、液化氣、油、電等)改造任務。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務的,由屬地環保部門依法查處。
二、2006年9月1日前,城區三環路以內的行政機關、部隊、醫院、學校、科研院所及社團組織等單位仍在使用燃煤(含蜂窩煤)的,必須完成清潔能源(天然氣、液化氣、油、電等)改造任務。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務的,由屬地環保部門依法查處。
三、2006年12月31日前,城區三環路以內4蒸噸以下(含4蒸噸)的燃煤鍋爐,必須完成清潔能源(天然氣、液化氣、油、電等)改造任務。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務的,由屬地環保部門依法查處。
四、2006年9月1日前,取締全市范圍內無證經營的蜂窩煤廠,證照齊全的蜂窩煤廠必須落實型煤固硫措施,未按要求執行的,由質監部門依法查處。
五、2006年9月1日前,全市范圍內無組織排放和無消煙除塵裝置的小型燃煤設施,應完成停產治理或關閉,窯爐、電爐、噴沙、噴漆等設施實現廢氣(粉塵)的有效收集和處理,確保達標排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屬地環保部門依法查處。
六、2006年12月31日前,各郊區(市)縣要完成區(市)縣政府所在地中心城(鎮)、重點集鎮的生活燃煤設施清潔能源改造和工業燃煤設施(含鍋爐、窯爐、茶爐)限期治理任務。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務的,由屬地環保部門依法查處。
七、2007年6月30日前,五城區及高新區區域要完成三環路以外的生活燃煤設施清潔能源改造、工業燃煤設施(含鍋爐、窯爐、茶爐)限期治理任務。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務的,由屬地環保部門依法查處。
八、城區三環路以內確因城市改造或其他原因未能使用清潔能源的部分居民(含暫住戶),可適當延長蜂窩煤使用期限,由五城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分步解決清潔能源使用問題。
九、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鍋爐、窯爐、茶爐清潔能源改造由業主自行承擔,所需經費由各業主自籌解決。已繳納排污費的業主,如資金確有困難,可按規定向市、區(市)縣環保部門申請部分環保專項資金。
十、本通告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成都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