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江蘇省徐州華元罐頭食品有限公司將2001年就報廢的壓力容器設備臥式殺菌鍋又連續使用了4年,終因蒸氣泄漏發生爆炸造成工人1人死亡、6人重傷、2人輕傷、5人輕微傷的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77萬余元。近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對這起震驚全省的豐縣“4·30”殺菌鍋特大爆炸案進行宣判,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徐州華元罐頭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華元罐頭公司)總經理鄭琦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判處該公司副總經理李昌杰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4月,徐州市豐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對華元罐頭公司(位于豐縣大沙河鎮)進行安全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該公司殺菌車間正在使用的三號臥式殺菌鍋是2001年被徐州市鍋檢所判廢的壓力容器設備,遂于2002年5月18日對該公司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該報廢的壓力容器、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后使用并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但華元罐頭公司總經理鄭琦和該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李昌杰對豐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的事故隱患置若罔聞,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患措施,他們仍命令工人非法安裝報廢的三號殺菌鍋,并予以繼續使用。
2005年4月30日晚7時許,華元罐頭公司使用的殺菌車間三號不合格的報廢殺菌鍋蒸氣泄漏發生了爆炸,造成1人因全身大面積嚴重燙傷繼發感染性休克而死亡、6人遭到重傷、2人受輕傷、5人為輕微傷的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170余萬元。豐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華元罐頭公司“4.30”事故作出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系安全責任事故,直接原因為總經理鄭琦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使用報廢的壓力容器;間接原因系華元罐頭公司的管理混亂等原因。事故發生后,華元罐頭公司能夠積極賠償,積極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先后支付被害人醫療費、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77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琦、李昌杰作為華元罐頭公司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對本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殺菌鍋爐,經有關部門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鑒于被告人鄭琦、李昌杰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能積極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遂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并對其宣告了緩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