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發布關于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我們關注的焦點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合理分攤電熱生產成本。獨立的熱源生產企業熱力出廠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或經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熱源生產企業經濟壽命周期,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并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核定。其中,熱源生產企業的成本為同類熱源生產企業(分為熱電聯產和供熱鍋爐兩類)的平均成本。熱電聯產企業應按照電熱比對生產成本進行合理分攤。
其次,熱力出廠價格與煤炭價格聯動。當煤炭到廠價格變化超過10%后,相應調整熱力出廠價格。為促進熱源企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熱源生產企業要消化10-30%的煤價上漲因素,具體消化比例由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確定;當煤價下降時,按熱源生產企業消化上漲因素的同等比例核減熱價下調幅度。
第三,銷售價格與出廠價格聯動。熱力出廠價格調整后,按照熱力管網輸送價格保持相對穩定的原則,相應調整熱力輸送企業對用戶的熱力銷售價格。其中,上調居民采暖用熱價格應依法召開聽證會,并對低收入居民采暖采取適當的保障措施。
第四,確定熱價聯動周期。煤熱價格聯動以不少于一年為一個聯動周期。若周期內煤價變化達到或超過10%后,相應調整熱價;如本周期內煤價變動未達到10%,則下一周期累計計算,直到累計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10%,進行熱價調整。
我們對此次煤熱聯動機制分析認為,根據熱電聯產企業應按照電熱比對生產成本進行合理分攤,該項政策對以供熱為主的上市公司更為有利,比如東方熱電,惠天熱電,大連熱電,歲寶熱電,而京能熱電、龍電股份以供熱為輔的上市公司作用要小一些。
根據上調居民采暖用熱價格應依法召開聽證會,該項政策對以工業供熱為主的上市公司更為有利,比如上海電力,而其他以居民采暖供熱為主的上市公司上調幅度要受到一定限制。
由于熱源生產企業要消化10%-30%的煤價上漲因素,加上大多數熱電企業效益太差,煤熱聯動實施后,熱電企業可能業績增長幅度很高,但是盈利能力依然不能與大型電力企業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