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治水的重要論述,進一步深化河道、湖泊、水庫管理保護,近日,山西省總河長簽發第3號省總河長令——《關于持續強化河湖長制縱深推進河湖庫“清四亂”常態化規范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深入開展河湖庫“四亂”問題排查整治,縱深推進“清四亂”常態化規范化,共筑山西河湖庫安全保護屏障。
《決定》指出,河道、湖泊、水庫是行蓄洪水的重要空間,其管理范圍內的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現象,事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態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河湖庫“清四亂”作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河湖長制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堅持問題導向、底線思維、預防為主,全面排查整治河湖庫管理范圍內妨礙河道行洪、侵占水庫庫容等違法違規問題,著力建設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為推動全省高質量發展、深化全方位轉型提供有力支撐。
《決定》要求,要聚焦重點任務,深入開展“四亂”問題排查整治。
一要持續排查整治河湖“四亂”問題。聚焦圍墾河湖、填堵河道,占用河道建設妨礙行洪的企業廠房、養殖場等方面,切實清理整治存量問題;緊盯在河湖管理范圍內違法違規建設的光伏電站,以風雨廊橋名義開發建設房屋等新情況新問題,依法依規開展清理整治。
二要全力整治侵占水庫庫容突出問題。要加快推進水庫庫容曲線復核,重點排查筑壩攔汊、圍(填)庫造地等侵占水庫庫容、分隔庫區水面及阻塞溢洪道等行為,發現一處、清理一處。對防洪庫容侵占嚴重的大中型水庫,要建立臺賬、重點整治,制定清理整治方案,明確工作安排和時間節點,確保水庫安全。
三要認真排查整治山區河道存在問題。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將山區河道作為河湖庫“清四亂”和涉河建設項目專項檢查的重點區域,重點排查降低劃界標準,人為縮窄河道管理范圍等問題;排查擠占河道、私挖亂采、私搭亂建等妨礙河道行洪違法違規問題;對交通便橋阻水情況,要重點調查評估,建立臺賬,統籌解決好群眾出行和防洪安全事宜。
《決定》明確,水利、交通、住建(城管、市政)、農業農村、林草、生態環境、文旅文物、相關建設單位或現狀運行管理單位等要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分類處置的原則,全面落實黨政主導、水利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共治的河湖管護長效機制,遏增量、清存量,按照職責分工抓好河湖庫“四亂”問題清理整治。對排查出的“四亂”問題,管護主體明確的,由責任單位、責任人負責限期清除;管護主體不明確的,由地方政府負責整改。相關主管部門要對清理整治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決定》強調,要加強組織領導。市縣總河湖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湖管理和保護負總責,加強監督檢查,推動整治任務落地落實;各級河長辦、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清四亂”工作的具體實施;各有關單位各司其職,協調聯動,合力推動問題整改。
要分類清理整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歷史遺留問題科學評估、穩妥處置;存量問題依法依規、分類處置;增量問題實行“零容忍”,堅決清理整治。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組織開展各類專項整治行動,推動問題整改落實到位。
要強化聯防聯治。充分發揮“河湖長+”機制作用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強化部門協同聯動,推動問題清理整治,共筑山西河湖庫安全保護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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