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適用于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地熱能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將于4月1日起施行。
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隨著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不斷推進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開展,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宏觀環境、行業形勢和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方式發生深刻變化,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部分條款難以滿足當前能源行業監管工作實際,對其進行修訂十分必要。此次除修改名稱外,《辦法》進一步明確保障收購范圍,細化電力市場相關成員責任分工。
《辦法》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指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比重目標等相關規定,應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收購義務的電量。市場交易電量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電量,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根據《辦法》,至少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可納入全額保障性收購范圍,即符合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沼氣發電除外)、項目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符合并網技術標準。
《辦法》明確,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等應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組織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按照相關分工完成可再生能源電量全額保障性收購工作。
其中,電網企業應組織電力市場相關成員,確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電量的消納;電力交易機構應組織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推動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參與市場交易;電力調度機構應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保障性電量收購政策要求,并保障已達成市場交易電量合同的執行。
《辦法》要求,電網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劃和規定要求,統籌建設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配套電網設施。電網企業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加強協調,根據項目建設合理工期安排建設時序,力爭實現同步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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