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電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期印發了《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接受采訪,回答記者提問。
答: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于2005年11月30日發布了《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3號),逐步規范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行為,建立了電力監管機構了解掌握電力企業信息的主要渠道,為電力監管工作奠定堅實的信息基礎。隨著機構改革、電力體制改革及電力市場建設的不斷推進,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報送信息的內容、時效性要求都發生了變化,《規定》已難以滿足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力監管工作需要,修訂《規定》十分必要。答:《規定》全文共分為7章、31條,主要作了以下調整完善:一是豐富發電、電網企業報送內容。新增發電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參與市場交易情況,燃料購入、消耗和庫存情況,電源項目納入規劃核準、開工、投產情況等。新增電網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輸電通道運行情況、電費結算情況等。二是分列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報送內容。結合電力體制改革要求,將“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分為“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兩個報送主體。由電力調度機構報送電力供需形勢情況、電力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運行情況、電力并網運行管理情況等;新增由電力交易機構報送市場規則執行情況、中長期市場運行情況、市場結算情況、信息披露情況等。三是適應機構改革變化。將“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修改為“國家能源局”,“電力監管機構”修改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國家能源局區域監管局”修改為“國家能源局區域派出機構”,“國家能源局區域監管局城市監管辦公室”修改為“國家能源局省級派出機構”。電力企業信息同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密切關注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信息報送行為,充分發揮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作用,督促各類信息報送主體規范開展信息報送工作,定期對各類主體信息報送情況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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