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通知,要求強化燃煤鍋爐“超凈排放”設計和運行管理,進一步加快改善環境空氣質量,該市環保局進一步明確了天津市轄區內35蒸噸以上燃煤鍋爐(非發電用途)“超凈排放”提升改造環保排放控制要求。據悉,一是按照天津市政府2014年第38次常務會議對燃煤鍋爐實施“清潔燃燒技術”的相關要求,同時參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燃氣鍋爐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十三五”期間,該市35蒸噸以上燃煤鍋爐(非發電用途)“超凈排放”提升改造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應達到以下控制要求:顆粒物20mg/Nm3、二氧化硫50 mg/Nm3、氮氧化物150mg/Nm3。二是燃煤鍋爐“超凈排放”改造提升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天津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批、驗收。三是對實施 “超凈排放”改造提升項目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排污收費仍按現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燃煤鍋爐排放限值標準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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