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日前,十堰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劃定十堰市中心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通告明確,禁燃區范圍為市規劃區內中心城市集中連片建設地區及其周邊控制范圍。南部以316國道南側連綿山體為界,西部以柏林鎮轄區為界,東、北部以市區行政轄區為界,區域面積共計388平方公里。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據了解,該市政府辦還印發了《十堰市中心城區淘汰燃煤鍋爐實施方案》。方案明確,禁燃區已建成各類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對2016年6月30日前淘汰和在用燃煤鍋爐改用清潔能源的,經市環保局審查驗收后,按燃煤鍋爐小時蒸發量給予獎勵。2016年7月1日以后,淘汰和實施清潔能源改造的,不再享受獎勵和補貼政策。2017年1月1日后,未完成淘汰燃煤鍋爐改造任務的,將拆除燃煤鍋爐,并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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