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廣東省江門市近日召開城市建成區燃煤鍋爐淘汰工作督辦會議。據悉,廣東江門市政府于2013年12月發布《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江門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江府告[2013]5號)要求在公告發布日起,禁燃區內不得新、改、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鍋爐,公告實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應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位于城市建城區范圍內的高污染燃料鍋爐必須全部淘汰,改燃清潔能源,淘汰方式包括:1、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柴油);2、具備條件的實施集中供熱;3、改燃成型生物質燃料過渡。企業如不按期淘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由地方政府或環保部門依法拆除。據了解,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的,每蒸噸鍋爐給予1.8萬元財政補貼;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的,每蒸噸鍋爐給予1.3萬元財政補貼;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的,每蒸噸鍋爐給予0.8萬元財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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