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文 號:國質檢鍋函[2002]288號
發布日期:2002-5-20
執行日期:2002-5-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1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現就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于茶水爐是否納入安全監察的問題
茶水爐是指采用燃煤、燃氣、燃油或電加熱方式,專門用于提供開水的設備。茶水爐應在爐體頂部設置直接通向大氣的開孔或接管,且保證開孔或接管暢通,不得設置水封。茶水爐生產者應在爐體上明顯位置噴涂“不得承壓”的警示標識。符合上述條件的茶水爐不屬于《規定》的適用范圍,不需要取得鍋爐制造許可,不必辦理使用登記注冊手續,也不要求操作人員按《鍋爐司爐人員考核管理規定》考核取證。
二、關于民用水暖煤爐是否納入安全監察的問題
民用水暖煤爐是近十余年在我國發展起來的,目前年產量已達到250萬臺。產品采用夾套式結構,按國家標準GB/T16154-1996制造。現有關部門已完成該標準的修訂報批稿,其中明確了涉及安全的要求為強制性條款,主要有:額定供熱量<50KW;工作壓力來自自來水壓力;出口水溫不超過85℃;爐體上安裝防爆片;爐體上明顯位置噴涂警示語等。符合上述要求的民用水暖煤爐不屬于《規定》的適用范圍,不需要取得鍋爐制造許可,不必辦理使用登記注冊手續,也不要求操作人員按《鍋爐司爐人員考核管理規定》考核取證。
三、關于燃氣熱水器(含快速和容積式兩類)、電熱水器與燃氣鍋爐、電加熱鍋爐的界定劃分問題
我國燃氣熱水器分為快速和容積式兩類,分別依據《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GB6932-2001)和《燃氣容積式熱水器》(GB18111一2000)兩項強制性國家標準設計、制造。電熱水器依據GB4706.12一199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儲水式電熱水器的特殊要求》標準設計、制造。經與有關部門協商,燃氣或電熱水器的范圍應符合:額定熱功率小于0.1MW;工作壓力僅來自自來水壓力;最大水容積不超過500L;出口水溫不超過90℃;有可靠溫控裝置、超溫超壓自動保護裝置、低水位自動保護裝置,出現異常,自動切斷熱源;燃氣熱水器還應有斷氣自動保護裝置。符合上述要求和GB6932-2001、GB18111-2000以及GB4706.12-1995標準的熱水器不屬于鍋爐,因而不屬于《規定》的適用范圍,不需取得鍋爐制造許可,不必辦理使用登記注冊手續,不要求獨立建造鍋爐房,也不要求操作人員按《鍋爐司爐人員考核管理規定》考核取證。
四、關于小型蒸汽鍋爐是否獨立建造鍋爐房問題
小型蒸汽鍋爐是指水容積不超過50L且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7MPa的蒸汽鍋爐。如采用燃油、燃氣或電加熱,有可靠溫控裝置、超溫超壓自動保護裝置、低水位保護裝置,出現異常,能自動切斷熱源,可以不要求獨立建造鍋爐房,但應與蒸汽使用場所隔開,安裝時應保證安全閥的泄放方向避開人員所處位置。
五、關于防止常壓熱水鍋爐承壓使用的問題
當前常壓熱水鍋爐發生爆炸的事故屢見不鮮,原因是承壓使用。為防止常壓熱水鍋爐承壓使用,我局要求所有的常壓鍋爐制造企業在其常壓鍋爐爐體頂部設置直接通向大氣的開孔或接管,且保證開孔或接管暢通,不得設置水封,還應在常壓鍋爐爐體的明顯位置上噴涂“常壓鍋爐不得承壓使用和出口熱水溫度不超過90℃的警示標識。在用的常壓熱水鍋爐,也應補噴警示標識。今后,新制造的常壓熱水鍋爐,凡沒有在鍋爐爐體頂部設置直接通向大氣的開孔或接管,及沒有在爐體上噴涂上述警示標識的,一旦發生事故,制造企業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包括承擔未向用戶和安裝者告知安全事項的法律責任。不符合規定的常壓鍋爐,各地應依法進行查處。
六、真空相變鍋爐的管理
真空相變鍋爐因其介質流通系統的壓力低于大氣壓力,因而不會發生爆炸事故。制造企業應按標準制造真空相變鍋爐,并且承擔告知用戶(含鍋爐安裝者)安全使用,保證使用時鍋爐系統始終處于真空狀態的法律責任。真空相變鍋爐的安裝單位對安裝質量符合制造企業規定的安裝要求負責。符合上述要求的真空相變鍋爐安裝后不必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進行確認,也不必辦理使用登記注冊手續。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