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2014—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細則》
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3-2017年)》(浙政發〔2013〕59號)和《樂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樂清市大氣復合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樂政辦函〔2013〕59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工作目標
通過能源結構調整、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業污染整治、產業布局和結構優化、城鄉廢氣治理等措施,推進源頭治理、綜合防治,倡導和鼓勵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構建政府引領、企業治污、市場配置、輿論監督、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局面。通過四年時間的努力,全市環境空氣質量明顯改善,重污染天氣大幅減少。確保實現以下目標:到2017年,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在2013年基礎上下降10%以上;細顆粒物(PM2.5)濃度在2014年基礎上下降15%以上。
二、年度重點任務
(一)調整能源結構,促進清潔能源發展
1.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到2017年,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國家禁止的新建燃煤發電項目。
2.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工作,逐步擴大禁燃區范圍。2014年底前,市區建成區60%以上面積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2015年底前,市區建成區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禁燃區內不再審批高污染燃料工業鍋爐,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要限期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管道煤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2017年底前,市區建成區除用于集中供熱的設施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3. 推動工業園區集中供熱和煤改氣(電)。制定工業園區集中供熱方案,加快工業鍋爐節能改造,積極推進“一區一熱源”工程建設,鼓勵發展以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為主導的供熱方式。新建工業園區要以熱電聯產企業為供熱熱源,不具備條件的,根據工業園區面積配備完善的集中供熱系統。現有各類工業園區與工業集中區應實施熱電聯產或者集中供熱改造,將工業企業納入集中供熱范圍。所有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到2015年基本實現集中供熱。到2017年,全市所有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全面實現集中供熱,熱網覆蓋區域內分散燃煤鍋爐全面淘汰。
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6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1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基本完成燃煤鍋爐、窯爐的天然氣改造任務,在供熱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地區,改用電或者其他新能源。
4.發展清潔能源和潔凈煤。加快推進供氣設施建設,2015年底前,實現城市供氣管網全覆蓋。加快推進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扶持分布式光伏發電。實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進煤炭清潔化利用,潔凈煤使用率達到90%以上。
5.嚴格節能措施。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國家一級能效標準。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推廣重點用能企業的節能行動。加快節能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加大節能減排市場化機制推廣力度,積極推進能源合同化管理。在農村地區推廣使用型煤。積極發展綠色建筑,新建建筑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筑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
(二)構建綠色交通,防治機動車污染
1.加強機動車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嚴控新車和轉入車輛環保準入(禁止國Ⅳ標準以下的車準入)。強化車輛登記、檢測、維修、報廢全過程管理。加快推進公交車、出租車、低速汽車升級換代,限制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集卡車在城市中心區域行駛,加快淘汰老舊汽車。2014年底前,全面建成機動車環保檢測和監管體系,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全面實行“黃標車”區域限行;2015年底前,全市全面淘汰“黃標車”。
2.提升燃油品質。2014年底前全面供應國Ⅳ標準的車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部供應國V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加強油品供應升級后的市場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行為。
3.大力發展清潔交通。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公共汽車中清潔能源汽車的比例達到50%以上,在用營運公交車每年完成清潔能源改造10%左右。嚴格控制柴油出租車增長,探索出租車、內河輪船、集卡車“油改氣”。實施公交優先戰略,2014年底前市區全面建成公共自行車網絡。
4.實施道路通暢工程。加快實施公共交通系統建設,鼓勵綠色出行、加快推進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促進道路暢通。2017年底前,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要達到25%以上。探索實施機動車總量控制,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增長速度,力爭城市機動車總運行時間削減10-20%。
(三)深化污染減排,完善工業污染治理
1.實施脫硫脫硝工程。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熱電企業脫硫工程建設,所有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完成脫硫設施建設或者改造。
2015年底前,所有火電機組(含熱電)完成煙氣脫硝治理或者低氮燃燒技術改造設施建設并投運,所有火電機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在2014年7月1日前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規定的濃度限值。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火電機組必須采用煙氣清潔排放技術,現有60萬千瓦以上火電機組基本完成煙氣清潔排放技術改造,達到燃氣機組排放標準要求。
2.治理工業煙粉塵。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統一執行國家新標準。推進除塵技術升級改造,未達標的必須按國家標準規定期限完成升級改造。逐步實現電除塵器向布袋除塵器、電—布袋復合除塵器改造。2014年7月1日前,所有火電機組(65蒸噸/小時以上鍋爐)要完成提標改造達到國家標準要求。2015年底前,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基本完成除塵設施建設或者改造,全面消除煙囪冒黑煙現象。全面深化大荊片鑄造業轉型升級整治工作,并對全市其它地方的鑄造業繼續進行專項整治及驗收工作。
3.實施揮發性有機廢氣治理。結合《浙江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環發〔2013〕54號)和《溫州市控制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實施方案》(溫政辦〔2012〕235號)開展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國家和省、溫州市下達的重點整治工程建設和重點污染源、重點行業集聚區的綜合整治與驗收。2017年底前,完成涂裝、生活服務、橡膠塑料制品、印刷包裝、木業等10個主要行業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體系,VOCs排放量削減20%以上。加快推進油氣回收治理,2014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加油站、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確保油氣回收裝置穩定運行。
(四)調整產業結構,嚴格環境準入
1.嚴格產業準入。實施重點行業環境準入標準,加強火電等重污染項目的準入管理,限制水泥等重污染行業新增產能。原則上不再新、擴建燃煤電廠、水泥、平板玻璃、陶瓷、鋼鐵、船舶等產能過剩、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業,其它增加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擴建項目,按照“以新代老、增產減污”的原則進行審批。禁燃區內不再審批高污染燃料工業鍋爐;禁燃區外禁止新建20蒸噸/小時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鍋爐,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壓縮成型生物質燃料鍋爐。原則上城市建成區不新建以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建成區以外鼓勵以壓縮成型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項目建設。新建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鍋爐的,必須滿足總量控制條件。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產能等量或者減量置換;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2.優化區域布局。結合產業布局調整對城區內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重污染企業實施搬遷改造。2015年底前,市區建成區基本完成大氣重污染企業關停或者搬遷工作;2017年底前,市區建成區全面完成大氣重污染企業關停或者搬遷工作。
3.淘汰落后產能。2014年底前完成 “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2017年底前,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產能規劃(2013-2017年)》,全面完成落后產能淘汰任務。
4.推行清潔生產。2015年底前,對電鍍、化工、造紙、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到 2017年,上述重點行業的排污強度較2012年下降30%以上。
5.發展循環經濟。到2017年,全市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積極推進樂清經濟開發區園區循環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品種以及鋼鐵的循環化再生比重達到40%以上。
(五)整治城市揚塵,防治煙塵污染
1.控制施工揚塵。按照《溫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的要求,加強房屋拆除、道路施工等的揚塵控制。建立健全揚塵管理機制,積極創建綠色工地,落實施工工地圍蔽,做到“七個100%”, 即施工現場圍擋、工地砂土覆蓋、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灑水、出工地運輸車輛沖凈且密閉、暫不開發的場地綠化 100%落實,以及外腳手架密目式安全網 100%安裝。建立對違法違規企業的長效制約機制,因揚塵受行政處罰等不良記錄要在浙江省建設信息港予以公示。
2.控制道路揚塵。渣土運輸車輛應采取密閉措施,逐步推行衛星定位系統,強化資質管理和備案制度,對重點地區、重點路段的渣土運輸車輛實施全面監控。探索建立城鄉一體的道路路面保潔機制,增加城市道路沖洗保潔頻次,制定道路沖洗保潔規范,落實道路保潔責任制,嚴厲查處不按規定使用機械化清掃車等行為,著力提高城鎮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到2014年,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45%以上,其中市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55%以上;2017年底前,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50%以上,其中市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60%以上。
3. 控制餐飲油煙。禁止在未經規劃作為飲食服務用房的居民樓或者商住樓內新建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所有產生油煙的餐飲企業、單位須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并建立定期清洗的制度,確保凈化裝置高效穩定運行。2015年底前,建城區全面完成餐飲油煙治理,建立定期清洗和長效監管機制,確保凈化裝置高效穩定運行,鼓勵和推廣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
4.控制煙塵擾民。禁止露天焚燒生活垃圾、工業邊角料。加強煙囪冒黑煙打擊力度,嚴格控制露天燒烤。加大煙花爆竹禁燃力度,嚴禁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外燃放煙花爆竹。對有煙粉塵排放的港口、物流露天堆場等實施封閉管理,確實無法封閉的,建設防風抑塵設施。
5.控制裝修、干洗廢氣污染。嚴格執行揮發性有機溶劑含量限值標準,推廣使用水性涂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溶劑。民用建筑及房地產項目強制使用、家庭裝修倡導使用水性涂料。干洗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洗染業管理辦法》,新開洗染店或者新購洗染設備的,必須為全封閉式干洗機并增加壓縮機制冷回收系統,在用干洗設施要進行治理,強制回收干洗溶劑。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干洗業廢氣治理。
(六)禁止秸稈焚燒,推進農村廢氣控制
1. 禁止秸稈焚燒。力爭到2017年,基本形成秸稈還田和多元化利用格局,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嚴格執法監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長效監管機制。在秸稈焚燒的集中時段,組織力量深入田間地頭,嚴防隨意焚燒。
2.控制農業氨污染。積極推行測土配方施肥和減量增效技術,大力推廣有機肥,引導農民科學施肥,著力提高肥料利用率,減少農田化肥使用量,減少氨揮發和逸出。積極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加強對畜禽糞便的資源化利用管理,規范農業生產領域產生的沼氣等溫室氣體的綜合利用,杜絕直接排放。
3.實施采礦粉塵治理和礦山修復。2015年底前,所有采碎石場要落實揚塵、粉塵控制措施,全市符合創建條件的生產礦山60%以上要建成綠色礦山。
4. 實施廢棄礦山治理。對已關閉廢棄礦山開展矸石山和危巖治理,并進行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到2017年底,已關閉廢棄礦山治理率達到90%以上。
5. 實施綠化造林工程。大力開展植樹造林,深入實施“1818”平原綠化行動,加強生態公益林、防護林建設,增強森林生態功能。到2015年,全市森林覆蓋率達到54.6%以上,活林木蓄積量凈增25萬立方米以上。
(七)完善天氣預警系統,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2014年底前,完成市級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建設,編制完成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并報省政府備案。要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
為有效推進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由市大氣復合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本實施細則。對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工作推進不力、不正確履職、瀆職、疏職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
(二)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建立月報制度
各相關部門要落實專人負責,定期收集匯總本部門工作進展情況,于每月25日前將相關材料報送至市大氣復合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人:連翰偉,電話及傳真:61605081,QQ:81080053)。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一月一通報”制度,將各部門工作動態進行通報,并定期向社會公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接受社會監督;將空氣質量改善的年度目標任務向社會公開,并及時發布城市空氣質量狀況;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
(三)嚴格監管執法
積極開展各類執法檢查,始終保持打擊各類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加強對火電廠用煤總量、煤質的監管。加強對餐飲、干洗、露天焚燒廢棄物等生活源的監管。落實“黃標車”淘汰和區域限行的監管。加強城市揚塵的綜合管理,加大執法頻次。對未完成整治的企業,要從新項目準入、排污許可證核發、各類評優及資金補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約;對拒不執行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治等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企業,要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對涉嫌環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產能過剩行業新、改、擴建項目實行產能等量或者減量置換,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四)營造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社會氛圍
財政部門要加大大氣污染防治支出,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參與大氣污染防治。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宣傳教育,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廣泛深入宣傳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推廣普及大氣環保知識,倡導節約、綠色的生產方式、消費模式和生活習慣,樹立“同呼吸、共擔當”的行為準則,營造全民動員、全民支持大氣污染治理的濃厚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