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以下簡稱新鍋規)將于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為做好與原《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及《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以下簡稱原規程)的銜接工作,按時貫徹新鍋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生產
(一)過渡要求。
2013年6月1日前已簽訂制造合同或已按原規程投入制造和制造完工的鍋爐,可以按照原規程的規定執行合同、繼續制造及出廠安裝。
2013年6月1日起,鍋爐制造單位與用戶簽訂合同時應當按照新鍋規執行。符合原規程的鍋爐設計文件,在新鍋規實施后需要繼續用于制造時,制造單位應當對照新鍋規的要求對設計文件進行必要的修改(屬于6月1日前已簽合同和繼續完成制造的除外),并對照《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管理規則》(TSG G1001-2004)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修改的設計文件需要進行設計文件鑒定的,應當重新進行設計文件鑒定。但材料代用按照新鍋規2.4執行,不需要重新進行設計文件鑒定。除《鍋爐設計文件節能審查辦法(試行)》(質檢特函〔2010〕66號附件2)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況外,也不需重新進行節能審查和定型產品能效測試。
(二)T形接頭的連接。
在執行新鍋規3.7.2時,對于額定工作壓力不大于2.5MPa的臥式內燃鍋爐以及貫流式鍋爐,其不受煙氣直接沖刷的部位,不受“工作環境煙溫小于或者等于600℃的受壓元件連接”規定的限制。原設計文件鑒定已通過的T形接頭連接方式可繼續采用。
(三)無損檢測。
1、A級鍋爐鍋筒、集箱上管接頭的角接接頭。
執行新鍋規4.5.4.6(1)表4-1時,只對A級鍋爐鍋筒、集箱上管接頭(外徑大于108mm)全焊透結構的角接接頭進行100%超聲檢測,其他管接頭的角接接頭應當按照不少于接頭數的20%進行表面檢測。
2、C級熱水鍋爐。
執行新鍋規4.5.4.6(2)中“C級熱水鍋爐主要受壓元件的主焊縫應當進行10%的射線或者超聲檢測”時,對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環向對接接頭以及角接接頭可不進行無損檢測。
(四)零部件水壓試驗。
零部件水壓試驗按照新鍋規4.5.6.2執行,零部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當不低于其所對應的鍋爐本體水壓試驗壓力。
(五)管道設計。
鍋爐范圍內管道由具備相應級別的壓力管道設計資質單位設計時,不再要求對其進行設計文件鑒定。
(六)有機熱載體液相傳熱系統循環泵。
執行新鍋規11.4.5.1(1)時,對于小型電加熱液相有機熱載體鍋爐(熱功率不大于0.3MW),如果其傳熱系統配備有效的溫度聯鎖保護裝置,能夠確保在循環泵發生故障時爐內的熱載體不會產生不允許的溫升,該液相傳熱系統可以只安裝一臺電動循環泵。
(七)關于D級鍋爐。
產品參數符合新鍋規1.4.4(2)的只產生蒸汽的鍋爐,仍按D級鍋爐進行產品級別劃分。
(八)移動式鍋爐。
安裝移動式撬裝鍋爐(指鍋爐系統由鍋爐制造單位集成在一個底盤或框架上的移動式鍋爐)固定就位,其安裝單位不需要資格,也不需要監督檢驗。使用單位(或產權單位)應當一次性辦理鍋爐使用登記手續,變化使用地點時不需要重復辦理使用登記,但應當告知變化后使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九)制造許可級別。
鍋爐制造許可的級別仍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執行。
(十)其他。
1、鍋爐尾部受熱面加裝由耐硫酸露點腐蝕鋼(09CrCuSb)制造的受熱面時,如使用條件及技術要求符合GB150 《壓力容器》的相應規定,不要求進行技術評審和核準。
2、燃油(氣)鍋爐改為燃氣(油)鍋爐且只更換燃燒器時,其改造單位不需要資格,也不需要監督檢驗,但改造單位應確保更換后的燃燒器及安全附件應當符合新鍋規的相關要求。
二、使用管理
(一)在用鍋爐。
按照原規程制造出廠的在用鍋爐可以繼續使用,不需要按新鍋規進行調整。
(二)關于有機熱載體脫氣和脫水。
在執行新鍋規11.5.1(1)“鍋爐冷態啟動時,在系統循環升溫過程中膨脹罐內的介質溫度達到110℃~120℃的條件下,應當對有機熱載體進行脫氣和脫水操作”時,根據實際生產需要,也可在低于110℃但不高于120℃的條件下進行脫氣和脫水。
三、定期檢驗
鍋爐定期檢驗的結論和檢驗技術要求仍按現行《鍋爐定期檢驗規則》(99版)執行。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以下簡稱新鍋規)將于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為做好與原《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及《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以下簡稱原規程)的銜接工作,按時貫徹新鍋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生產
(一)過渡要求。
2013年6月1日前已簽訂制造合同或已按原規程投入制造和制造完工的鍋爐,可以按照原規程的規定執行合同、繼續制造及出廠安裝。
2013年6月1日起,鍋爐制造單位與用戶簽訂合同時應當按照新鍋規執行。符合原規程的鍋爐設計文件,在新鍋規實施后需要繼續用于制造時,制造單位應當對照新鍋規的要求對設計文件進行必要的修改(屬于6月1日前已簽合同和繼續完成制造的除外),并對照《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管理規則》(TSG G1001-2004)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修改的設計文件需要進行設計文件鑒定的,應當重新進行設計文件鑒定。但材料代用按照新鍋規2.4執行,不需要重新進行設計文件鑒定。除《鍋爐設計文件節能審查辦法(試行)》(質檢特函〔2010〕66號附件2)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況外,也不需重新進行節能審查和定型產品能效測試。
(二)T形接頭的連接。
在執行新鍋規3.7.2時,對于額定工作壓力不大于2.5MPa的臥式內燃鍋爐以及貫流式鍋爐,其不受煙氣直接沖刷的部位,不受“工作環境煙溫小于或者等于600℃的受壓元件連接”規定的限制。原設計文件鑒定已通過的T形接頭連接方式可繼續采用。
(三)無損檢測。
1、A級鍋爐鍋筒、集箱上管接頭的角接接頭。
執行新鍋規4.5.4.6(1)表4-1時,只對A級鍋爐鍋筒、集箱上管接頭(外徑大于108mm)全焊透結構的角接接頭進行100%超聲檢測,其他管接頭的角接接頭應當按照不少于接頭數的20%進行表面檢測。
2、C級熱水鍋爐。
執行新鍋規4.5.4.6(2)中“C級熱水鍋爐主要受壓元件的主焊縫應當進行10%的射線或者超聲檢測”時,對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環向對接接頭以及角接接頭可不進行無損檢測。
(四)零部件水壓試驗。
零部件水壓試驗按照新鍋規4.5.6.2執行,零部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當不低于其所對應的鍋爐本體水壓試驗壓力。
(五)管道設計。
鍋爐范圍內管道由具備相應級別的壓力管道設計資質單位設計時,不再要求對其進行設計文件鑒定。
(六)有機熱載體液相傳熱系統循環泵。
執行新鍋規11.4.5.1(1)時,對于小型電加熱液相有機熱載體鍋爐(熱功率不大于0.3MW),如果其傳熱系統配備有效的溫度聯鎖保護裝置,能夠確保在循環泵發生故障時爐內的熱載體不會產生不允許的溫升,該液相傳熱系統可以只安裝一臺電動循環泵。
(七)關于D級鍋爐。
產品參數符合新鍋規1.4.4(2)的只產生蒸汽的鍋爐,仍按D級鍋爐進行產品級別劃分。
(八)移動式鍋爐。
安裝移動式撬裝鍋爐(指鍋爐系統由鍋爐制造單位集成在一個底盤或框架上的移動式鍋爐)固定就位,其安裝單位不需要資格,也不需要監督檢驗。使用單位(或產權單位)應當一次性辦理鍋爐使用登記手續,變化使用地點時不需要重復辦理使用登記,但應當告知變化后使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九)制造許可級別。
鍋爐制造許可的級別仍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執行。
(十)其他。
1、鍋爐尾部受熱面加裝由耐硫酸露點腐蝕鋼(09CrCuSb)制造的受熱面時,如使用條件及技術要求符合GB150 《壓力容器》的相應規定,不要求進行技術評審和核準。
2、燃油(氣)鍋爐改為燃氣(油)鍋爐且只更換燃燒器時,其改造單位不需要資格,也不需要監督檢驗,但改造單位應確保更換后的燃燒器及安全附件應當符合新鍋規的相關要求。
二、使用管理
(一)在用鍋爐。
按照原規程制造出廠的在用鍋爐可以繼續使用,不需要按新鍋規進行調整。
(二)關于有機熱載體脫氣和脫水。
在執行新鍋規11.5.1(1)“鍋爐冷態啟動時,在系統循環升溫過程中膨脹罐內的介質溫度達到110℃~120℃的條件下,應當對有機熱載體進行脫氣和脫水操作”時,根據實際生產需要,也可在低于110℃但不高于120℃的條件下進行脫氣和脫水。
三、定期檢驗
鍋爐定期檢驗的結論和檢驗技術要求仍按現行《鍋爐定期檢驗規則》(99版)執行。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