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鍋規》)是將原勞動人事部頒布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6年頒布)、《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1年頒布,1997年修訂)、《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3年頒布),以及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0年頒布的《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等進行整合制定的。《鍋規》在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來行之有效的主題內容,使之成為我國鍋爐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基礎和出發點;從鍋爐發展的現有情況和安全監察分類、分級管理的實際需要出發,《鍋規》進行了鍋爐設備分級;結合當前節能降耗的基本國策,《鍋規》吸納成熟的科技進步和科學管理成果及我國電力、機械、鋼鐵系統的成熟技術和管理經驗,重點增加了大型發電鍋爐的有關內容,同時著力調整小型鍋爐的安全技術要求,給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方法的應用以及特殊問題留有出路和渠道。筆者認為新《鍋規》的特點具體有以下幾點:
一是新《鍋規》規定了鍋爐的基本安全要求,有關鍋爐的技術標準、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該規程的要求。
二是新《鍋規》適用于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范圍內的固定式承壓蒸汽鍋爐、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以及以余(廢)熱利用為主要目的的煙道式、煙道與管殼組合式余(廢)熱鍋爐。
1.鍋爐本體。由鍋筒、受熱面及其集箱和連接管道,爐膛、燃燒設備和空氣預熱器(包括煙道和風道),構架(包括平臺和扶梯),爐墻和除渣設備等設備所組成的整體。
2.鍋爐范圍內管道。
(1)電站鍋爐,包括鍋爐主給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熱蒸汽管道以及鍋爐啟動系統等。(2)電站鍋爐以外的鍋爐,分為有分汽(水、油)缸的鍋爐和無分汽(水、油)缸的鍋爐。
3.鍋爐安全附件和儀表。鍋爐安全附件和儀表包括安全閥、壓力測量裝置、水(液)位測量與示控裝置、溫度測量裝置、排污和放水裝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護裝置和相關的儀表等。
4.鍋爐輔助設備及系統。鍋爐輔助設備及系統,包括燃料制備,以及汽水、水處理等設備及系統。
三是本規程不適用于以下設備:
(1)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小于30L 的蒸汽鍋爐。
(2)額定出水壓力小于0.1MPa 或者額定熱功率小于0.1MW的熱水鍋爐。
(3)為滿足設備和工藝流程冷卻需要的換熱裝置。
四是重新劃定了鍋爐級別:
A級鍋爐:是指額定工作壓力p (表壓,下同)≥3.8MPa的鍋爐,包括:
(1)超臨界鍋爐,p≥22.1MPa。(2)亞臨界鍋爐,16.7MPa≤p<22.1MPa。(3)超高壓鍋爐,13.7MPa≤p<16.7MPa。(4)高壓鍋爐,9.8MPa≤p<13.7MPa。(5)次高壓鍋爐,5.3MPa≤p<9.8MPa。(6)中壓鍋爐,3.8MPa≤p<5.3MPa。
B級鍋爐:是指額定工作壓力0.8MPa<p<3.8MPa的蒸汽鍋爐;p<3.8MPa并且額定出水溫度t≥120℃的熱水鍋爐,以及額定熱功率Q>0.7MW氣相有機熱載體鍋爐和Q>4.2MW液相有機熱載體鍋爐。
C級鍋爐:是指額定工作壓力p ≤0.8MPa,并且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V>50L蒸汽鍋爐;p<3.8MPa并且t<120℃熱水鍋爐,以及0.1MW<Q≤0.7MW氣相有機熱載體鍋爐和0.1MW<Q≤4.2MW液相有機熱載體鍋爐。
D級鍋爐:是指p≤0.8MPa,并且30L≤V≤50L的蒸汽鍋爐;p≤0.04MPa并且額定蒸發量D≤0.5t/h的汽水兩用鍋爐,以及僅用自來水加壓并且t≤95℃的熱水鍋爐和Q≤0.1MW有機熱載體鍋爐。
(作者單位:新疆阿克蘇地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