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工業鍋爐能效測試服務能力建設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總局頒布了《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總局第116號令),對高耗能特種設備生產、使用環節的節能監管工作提出了要求。為進一步提升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能效測試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在用工業鍋爐能效測試與評價工作,我局組織制訂了在用鍋爐能效測試機構能力要求(見附件1)。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機構能力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督促指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照有關要求配備技術人員和測試設備,盡快形成能效測試與評價工作能力。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交的在用鍋爐能效測試機構申報材料(見附件2),應當經省局初審確認后上報,我局將適時安排專家復審抽查確認,并分期分批公布在用工業鍋爐能效測試機構名單。請各省于2009年12月23日前,先行確認1-2個滿足測試能力要求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并將有關材料報我局。
其他能效測試能力要求和確認辦法另行制定。
附件:1.在用工業鍋爐能效測試機構能力要求
2.在用工業鍋爐能效測試機構申報材料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