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審查和監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節能降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耗能特種設備,是指在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轉換量大,并具有較大節能空間的鍋爐、換熱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
第三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的節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實行安全監察與節能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履行節能義務,做好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工作,并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家鼓勵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提高特種設備能效水平。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章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八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進行生產,確保生產的高耗能特種設備符合能效指標要求。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得生產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或者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種設備。
第九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應當在設備結構、系統設計、材料選用、工藝制定、計量與監控裝置配備等方面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的節能要求。
第十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進行鑒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經鑒定或者鑒定不合格的,制造單位不得進行產品制造。
第十一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制造企業的新產品應當進行能效測試。未經能效測試或者測試結果未達到能效指標要求的,不得進行批量制造。
鍋爐、換熱壓力容器產品在試制時進行能效測試。電梯產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試驗時進行能效測試。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接到高耗能特種設備制造單位的產品能效測試申請,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進行測試,并出具能效測試報告。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高耗能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過程進行安全性能監督檢驗時,應當同時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對影響設備或者系統能效的項目、能效測試報告等進行節能監督檢查。
未經節能監督檢查或者監督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出廠文件應當附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產品能效測試報告、設備經濟運行文件和操作說明等文件。
第十五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不得降低產品及其系統的原有能效指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發現設備和系統能效項目不符合相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時,應當及時告知高耗能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被告知單位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評估或者能效測試,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移交有關節能技術資料。
第三章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十七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確保設備及其相關系統安全、經濟運行。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經濟運行、能效計量監控與統計、能效考核等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第十八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特種設備,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或者出廠文件的要求配備、安裝輔機設備和能效監控裝置、能源計量器具,并記錄相關數據。
第十九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有關能效證明文件。對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種設備,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第二十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含有設計能效指標的設計文件;
(二)能效測試報告;
(三)設備經濟運行文件和操作說明書;
(四)日常運行能效監控記錄、能耗狀況記錄;
(五)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六)能效定期檢查記錄。
第二十一條 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考核時,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將節能管理知識和節能操作技能納入高耗能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考核內容。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的節能意識和操作水平,確保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高耗能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節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保障鍋爐安全運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 鍋爐清洗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鍋爐進行清洗,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保證鍋爐清洗工作安全有效進行。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時,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對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節能管理和設備的能效狀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的,應當要求使用單位進行整改。當檢查結果異常或者偏離設計參數難以判斷設備運行效率時,應當由從事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能效測試,以準確評價其能效狀況。
第二十五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及其系統的運行能效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規范和標準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整改或者節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 對在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改造或者更換。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換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產品推廣目錄、淘汰產品目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高耗能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行為,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有關單位予以改正。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工作效果的信息收集,定期統計分析,及時向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送,并將相關工作信息納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管體系。
第三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狀況。
第三十一條 從事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依法進行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工作。
第三十二條 從事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能效測試結果的準確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對測試結果負責。
第三十三條 從事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現在用高耗能特種設備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使用單位,并報告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和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