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QC和L-QD類導熱油應在閉式系統中使用。
b.在實際使用中,最高工作溫度較最高允許使用溫度至少應低10。L-QB和L-QC的最高允許液膜溫度為最高允許使用溫度加20℃,L-QD的最高允許液膜溫度為最高允許使用溫度加30℃。相關要求見《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c.導熱油在開式傳熱系統中使用時,要求開口閃點符合指標要求。
d.所有“報告”項目,由生產商或經銷商向用戶提供實測數據,以供選擇。
e測定結果有爭議時,硫含量測定以SH/T0689為仲裁方法、酸值測定以GB/T4945為仲裁方法、殘炭以GB/T268為仲裁方法、水分以ASTM D6304為仲裁方法。
f.初餾點低于最高工作溫度時,應采用閉式傳熱系統。
g.熱氧化安定性達不到指標要求時,導熱油應在閉式系統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