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告時間:2015年8月20日 變更內容: 1、公告中3.1條要求“標人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鍋爐制造廠家或代理商,并具備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鍋爐)A級”現變更為“投標人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鍋爐制造廠家或代理商,并具備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鍋爐)B級&rdq"/>